|
|
妻子独自借贷丈夫蒙在鼓里
|
|
2013-03-26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3-26 第 6644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
|
庭审现场 妻子在外借款 40 多万元,债主追讨未果,无奈之下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蒙在鼓里的丈夫成了被告。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承担。在这起案件中,毫不知情的丈夫是否应该和妻子共同承担债务?近日,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决夫妻二人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
■41万借款难追回,债主起诉至法院 这起民间借贷案得追溯到2011年。当时,湛江人关馨(化名)因资金周转问题,于当年11月13日至12月6日向李娟(化名)先后借款共41.2万元。每次借款时,关馨都会出具相应借款确认书确认所借金额和月10%的利息。但双方当时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这也成为双方债务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 李娟多次向关馨讨要欠款,但关馨只是支付了约定的利息共计十余万元。“我之所以后来没有还款,是因另外与一个公司借了高利贷,该公司诱使我签订了一份合同,导致我家庭破产。”关馨称,不是不还钱,而是暂时还不起。 关馨的丈夫吴强(化名)在三乡有一处房产,李娟认为,夫妻一方借债,两人应共同偿还。于是她将关馨和吴强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返还借款41.2万元及利息。 ■丈夫被蒙在鼓里,被判与妻子共还债 关馨在一审时表示,她已经和李娟明确说明,丈夫吴强并不知道这一情况。“我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自己用于投资。” 吴强在庭上大喊冤枉:“我不认识李娟,对整个借款情况毫不知情。原有家庭的财物都已经拿去还高利贷了,我也没有用过这些钱。如果我有经济能力,还可以偿还,但现在我生活都有困难了。” 李娟在庭上拿出了关馨借款时抵押的户口簿和结婚证,认为吴强与关馨应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法院查明后认为,李娟持有吴强与关馨的结婚证及家庭户口簿,足以证明是关馨将夫妻关系告知了李娟。且关馨在确认书上没有明确表示债务是个人债务,关馨和吴强也没有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法院认定该债务属共同债务,吴强和关馨应当连带偿还。 ■民间借贷高于法定利息是否受保护 在庭审过程中,关馨称她从2011年8月24日起,就开始向李娟借款,借款后按月支付10%的利息。为此,她提交了2011年8月24日李某签字的收条及农业银行的客户网上银行交易明细表共计29万元系账面交易作为证据。 李娟承认明细表中的29万元是账面交易,也承认2011年11月22日后的还款是利息,利息的标准是10%,但认为11月22 日前的还款是以前借款的利息。法院查明后认为,关馨的实际借款时间并非完全与借款确认书的时间一致,鉴于李娟并未提出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借款的证据,所以认定关馨9月3日起及11月26日转账给李春霖的款项均为按月10%利率计算的利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馨已支付给李娟的利息是11.15万元,该利息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所以11万多元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故清偿李娟的借款41.2万元时应予扣除李娟已收取的利息11.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关馨还应支付给李娟的本金是30.05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李娟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后又撤回上诉。
|
|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陈婉仪朱滔 |
【打印】【关闭】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