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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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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6-11 第 745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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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人蓝先生家住三乡平东村。2012年,邻居梁女士介绍,购买国外网站的黄金股可以获得高额分红。蓝先生分多次按梁女士的指示,将投资款存入王某的银行账户,由梁女士帮忙购买该黄金股。 后来,蓝先生将这一投资项目告诉多年的邻居关先生。2012年8月27日,关先生投资5万,蓝先生投资2万,一同通过网银转账到王某的账户中,两人的股票小有盈余。2014年初,关先生和蓝先生都发现该投资网站打不开了,梁女士和王某也不见了踪影。 2014年2月27日,蓝先生向关先生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如果找不到梁女士,他愿意承担关先生的还款责任。半年过去后,两人依然没找到梁女士。2014年8月,关先生和蓝先生一起报警,警方没予立案。关先生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蓝先生返还不当得利款5万元。 法庭上,关先生称他的钱是给蓝先生负责操盘的,认为蓝先生应当向他返还这笔钱。蓝先生则称,当时关先生也与梁女士有接触。“我没有获利,甚至我自己也是受害人。”法院查明,关先生并不是只投资了一次,他在2012年还有一次直接把5万余元交给了梁女士。 法院认为,股票投资本身存在利益风险,目前又没有证据证明蓝先生与他人串通或参与诱使关先生进行投资。此外,蓝先生和关先生之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或投资关系,而是介绍或提供投资信息购买黄金股票的关系。两人分别先后购买相应的投资项目都导致了财产损失。 对于该份《承诺书》,法院认为没有对找到蓝女士的时间写明白,根据《担保法》规定,关先生应该在6个月内要求蓝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但关先生在7个月后才提出这一要求,也超过了法定时效。去年底,市第一法院驳回了关先生的诉求。他随后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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