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车未停稳车门开乘客摔出致残
|
|
2013-04-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4-10 第 6659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
|
拍案惊奇 经过近一年半的维权,从公交车上摔下受伤的阿凤(化名)昨天获赔13万余元。 2011 年 11 月 2日,阿凤因司机在未停前打开车门,从车上摔出车外,头部着地。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律规定,车上人员受伤并不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但乘客从车上摔下,算不算车上人员?保险公司一审败诉被判赔偿11 万元,后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今年3 月27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由于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存在流动性,故只能以事故发生时(或称损害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在车上,作为判断是否属车上人员。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阿凤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事件回放:被公交摔出车外头着地致九级伤残 2011年11月2日下午,在沙溪打工的四川人阿凤坐上公交车,准备去市场买菜。当车行至沙溪镇龙瑞民乐福对开路段时,司机李某在车辆未停稳前打开车门,导致阿凤由车上摔出车外,头部着地。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阿凤被送到沙溪隆都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后才出院。医院在疾病证明中表示,阿凤需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但阿凤觉得自己记忆力明显下降,于是到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2012年7月,阿凤被鉴定为脑损伤所致轻度智力缺损,评定为九级伤残。 同年8月20日,阿凤把司机、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扣除华泰保险中山支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赔偿后,超出部分由司机李某和隆都运输公司连带承担。 ■保险公司:伤者属车上人员非交强险中第三者 市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公交车在华泰保险中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承保了公交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应当在交强险的各赔偿限额内,对阿凤在事故中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由司机李某所在的隆都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案发时阿凤是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李某在车辆未停稳前打开车门,致使乘客阿凤由车上摔到地上造成其受伤,应属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隆都公司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2.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头部着地受伤时人在车外属第三者 保险公司上诉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阿凤是因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导致由车上摔到地上而受伤。“这个过程是一个连贯的过程,事故发生的瞬间阿凤并未完全离开车辆,她的下车动作并未完成,所以仍属于车上人员。”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市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存在流动性,所以只能以事故发生时,也就是损害发生时阿凤是否在机动车上作为判断条例规定的车上人员。阿凤从公交车摔到地上导致颅脑损伤,也就是说,她的头部触地之时就是事故发生的时候,也是损害发生的时候。那时,阿凤并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下午,阿凤的代理人李先生告诉记者,她刚刚收到了13万余元的赔偿款。“阿凤今年55岁了,之前打工就是为了给唯一的儿子攒结婚的钱。”李先生说,因为脑部受伤,阿凤如今已经没法正常工作。近一年半的维权终于以追索赔偿成功告终,她也不必再去打工了。
■相关链接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于从车上摔下属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中山市中级法院这一案例,填补了我国交强险法在此方面的空白,有利于更多相似案例的受害者获得相应法律保护。
|
|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李少民 |
【打印】【关闭】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