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第壹制药重整成功交接仪式。 导读 第壹制药,一家百年药企,发展历史可追溯至上世纪20年代。其创始人研发的药品,目前仍具有市场价值。然而,受集团母公司的债务牵连,第壹制药深陷担保问题,企业陷入危机。昔日辉煌的百年药企,如何才能最大化保留独有专利的“金字配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第壹制药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后,采用“执破融合”机制,精准识别出涉案企业的价值,采取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活查封”方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经营稳定。同时,以预重整为突破口,灵活运用破产“预重整+重整”程序,帮助企业完成16省药品集采,并首次引入共益债务用于企业动力车间续建,该企业在“老”价值之上,实现转“新”重生。 施“妙手”:理念之“变” 2022年初,因集团母公司财务出现问题,多项到期债务产生逾期而被诉至法院,第壹制药作为债务担保方被连带诉讼。2022年6月9日,第壹制药公司账户被依法申请冻结,致使账面资金无法周转使用,无法支付供应商材料款及员工工资,且无法按约偿还其他融资款项。随后,该公司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如果没有陷入资金链断裂、资金周转困难的窘境,第壹制药的整体经营态势良好:2022年营业收入2.08亿元,产品“舒思”作为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领域的重要用药,市场占有率达到31%,年销售额超2亿元,几个月后还即将参与一项重要的药品招投标,一旦招投标成功,就会产生新的盈利。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封存,那就意味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现存的各项价值也会进一步流失。 在邀请专业学者精准评估企业市场价值后,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合议庭法官与债权人、银行等多方沟通商议,最终决定采取“活查封”的方式,由银行对查封账户进行监管,给予企业用于维持经营的基本费用。 但根据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必须“票货同行”,没有发票意味着经销商无法收货,企业也无法收款。在活查封期间,仅有的资金只能维持基本运营,无法购买增值税发票又该如何解决?了解情况后,园区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与税务局沟通协调企业现状,妥善处置增值税发票问题,大大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给了第壹制药活下去的希望。 “守”仁心:新的盈利 2023年1月3日,园区法院裁定对第壹制药进行预重整,并通过公开遴选程序确定了临时管理人,将破产重整中的财产查清、职工情况调查、债务人资产评估等工作在预重整程序中完成。同时,经管理人与合议庭成员商讨决定,在预重整程序中完成第壹制药动力车间建设以及集采项目招投标。此举不仅可以最大化保留并提升企业的价值,还可为后期推进重整奠定基础。 “动力车间是我们恢复自主生产能力、扩大经营规模的关键,但是受破产危机影响,银行停止贷款,工程被迫停工。”谈及这项工程,第壹制药总经理马静亮心存焦虑,“现阶段资金严重不足,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重建……” 为了进一步缓解施工的资金压力,在法院合议庭指导下,管理人创新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修订)》相关规定引进共益债,在苏州地区首次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招募共益债贷款人,并以府院联动方式解决工程续建障碍。 最终,管理人成功以远低于市场的贷款利率顺利借款。目前,土建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有效吸引了重整投资人。与此同时,管理人邀请专家顾问组成招投标工作小组,共同拟定《预重整集采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工作方案,协助药品集采招投标工作。2023年1月10日,第壹制药的产品以最高价一次中标河南等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不仅解决了未来三年内的市场问题,更进一步提升了第壹制药的重整价值。 促“回春”:“遴选+拍卖” “第壹制药的实验室专业性很强,在找寻合适的重整投资人时,不仅要考虑投资人自身的资金实力,还要考虑其在医药领域的综合实力,特别是对该企业未来发展的规划是否具有可行性。”园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贤成说。 于是,在公开竞价的基础上,法院创新使用综合评分的方式,以“遴选+拍卖”的形式确定新投资人。“有意向的投资人报名后,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投资方案,方案要详细反映意向出资额和自身资质。法院和相关专家会综合评估投资人的出资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科技赋能方案、员工就业方案等,通过综合评估打分遴选出前两名投资人进入拍卖程序,最终通过现场竞价确定。”临时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陈磊介绍,“过程中,我们可以考量新投资方的各项资质,对于企业本身也是一种保护。” 招募公告发布后,吸引了大量药企的关注,最终有5家投资人递交意向函。据了解,由债权会集体决定,新投资人将以3.55亿元作为偿债资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各类债权的偿债资金。2023年4月27日,第壹制药由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个月,重整期内将完成企业的债务清偿、股权变更以及信用修复等相关事项。根据重整计划,投资人将向第壹制药注入优质资产或新业务,使其业务逐步恢复持续盈利的能力。 “在园区法院的指导帮助下,我们那些最艰难的时刻,已经熬过去了。”马静亮说。按照重整计划中的发展规划,新投资人将整合双方优势资源,组建研发团队,选取市场空间较大的产品进行新剂型产品开发,并为现有的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在经营计划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与合议庭法官交流后,通过共同研究一些优势政策,为企业长远发展获取了更多的支持,也从多方面感受到法护营商的温暖和贴心。”新投资人代表徐俊的欣喜溢于言表。重整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不仅企业可以实现运营价值最大化,同时也缩短了破产程序的时间和成本,及早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园区法院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不断完善“预重整+重整”规则,有效保障了各项程序的高效、顺利推进。 古老的针剂试管、泛黄的旧报刊,讲述着这家老药厂薪火相传100余年的故事。从“濒临破产”到“东山再起”,逐渐回暖的第壹制药,自此开始了它的新变之路…… ■裁判解析 探索寻找助企脱困最优解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王贤成 涉企纠纷往往以借款纠纷的表象出现在诉讼中,但是背后却涉及企业的核心资产、无形资产、职工安置等复杂问题。对企业整体情况作出精准全面的判断,在现有的司法程序内进行有益的融合探索,寻找助企脱困的最优方案,是“能动司法”在实践中的必然要求。 一是以“保”破题,“活冻结”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园区法院查明第壹制药近3年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法院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在核实确认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必要费用的基础上,向某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活冻结”银行账户的方式,既保证申请执行人对冻结银行账户的有效监管,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保证被执行人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后续重整夯实了基础,更保证了药品可以不间断地向社会供应。 二是以“识”把脉,尊重意思自治精神,设计重整路径。发挥“执破融合”工作机制,秉持“能救则救”的破产保护理念,精准识别企业破产原因及挽救价值。第壹制药持有多项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药物市场占有率高,且即将参加采购投标。经债务人申请,征询债权人意见后,法院采用了更灵活的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充分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临时管理人组建招投标工作小组,协助债务人核心产品以最高价中标,核心资产价值得以维护;协助债务人制定并实施预重整期间运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及销售方案与计划,安置职工,与供应商、代理商积极沟通确保合同正常履行。临时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与债务人的自主经营有机结合,维持了企业内外稳定,保障程序高效顺利推进,为重整成功奠定了基础。 三是以“疏”成渠,府院联动提升企业运营价值。推动重整成功,必须尽快排除企业当前面临的一系列难题。该案中,府院联动机制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同意债务人在欠税情况下继续购买增值税发票,使企业恢复正常回款;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恢复车间施工及供水供电,为企业复工复产及增加产能打下坚实基础。为进一步缓解资金压力,管理人创新采用在预重整期间引进共益债,在苏州地区首次公开招募共益债出借人,最终以远低于市场贷款利率顺利借到共益债用于车间续建及购置。在投资人遴选中,管理人制定遴选规则,在评分标准中不仅考虑投资对价及付款期限,还考量经营方案及投资人综合实力与匹配度,同时创新性采用“综合评分+现场竞价”的方式,最大限度激发了意向投资人的投资热情,提高了债权清偿率。 ■专家点评: 发挥各种制度与措施之合力挽救危困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欣新 在本案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内外各种企业挽救制度与措施之合力,使第壹制药公司绝境重生,再创辉煌。本案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院在接到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后,启动“执破融合”机制,审查债务人应否转入破产程序,应清算退出还是重整挽救?需要法院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与挽救希望。企业的重整价值往往不在于其固定资产,而在于其行业前景与营运价值。企业的营运价值即重整价值,主要体现在那些依附于企业存在,但在破产清算时则丧失价值或可能大幅贬值的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商誉、商标、专利权,包括由于市场准入限制而产生的营业牌照、经营资质、行政许可等资源。虽然有些资源主要是由行政审批而产生,但其决定或辅助企业运营与盈利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在企业挽救中应当承认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案中,债务人企业自身经营良好,陷入债务困境主要是因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法院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准确地确认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与挽救希望。 第二,债务人考虑到将参加药品招投标,直接申请破产重整可能对商誉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决定借用预重整中的庭外重组措施进行企业挽救,并打消债务人对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如失败而可能被破产清算的顾虑。同时,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对债务人采取了对其生产经营负面影响最小的“活查封”方式。在银行和申请执行人共同监管下,允许企业在一定数额内适当使用已查封账户资金,既可以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也避免因新设资金账户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执行。此外,法院和管理人还在庭外重组中成功借用公开招募共益债方式筹资解决了基建和经营资金困难。 第三,法院、管理人使用“遴选+拍卖”的形式确定新投资人。即首先通过综合评分遴选出前两名意向投资人,然后经现场拍卖程序以最高竞价确定投资人,最后以远高于评估价值的投资数额引入新投资人。 第四,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解决因企业陷入非正常状态而产生的各种需要地方政府支持解决的经营难题,如协调施工单位解决生产车间恢复基建,特别是在税收方面解决增值税发票使用等难题。 企业挽救制度与措施的发展,既是创新,同时也是试错,期待法院总结本案经验,形成可复制的模式,在发展中继续规范、完善,取得更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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