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生产近900万个假冒香烟盒
|
|
2012-10-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2-10-09 第 6476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
|
看似正规的门店居然是一大型造假生产窝点。本报8月3日A10版 《地下窝点查出近900万个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一文曾对该案作详细报道。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小榄该纸业公司非法生产大量香烟盒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中山市顺鑫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阿广(化名)、阿辉(化名)均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顺鑫公司被处罚金100万元,阿广获刑6年并处罚金60 万元,阿辉获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纸业公司内查出近900万假冒香烟盒 据阿广供述,2008年开始他和朋友一起经营顺鑫纸业公司,一年后阿广开始独立经营。因经营不当,2011年下半年,阿广的纸业公司资金的压力比较大。当时,阿广的朋友“明哥”告诉他印刷假烟盒利润比较大,邀请其一起做假烟盒。“明哥”负责销售,阿广负责生产。答应一起合作后,阿广主要印刷 “白沙”、“红河”、“红双喜”、“万宝路”、“红旗渠”等各种品牌的假烟盒,主要销向河南、福建,以物流的方式出货。 仅一个月时间,阿广经营的顺鑫纸业公司向“明哥”、“老沈”、“亚娟”、“阿敏”(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伪造的“白沙”、“红河”等注册商标烟盒共40余万个,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据工人回忆,该厂每日最高产量可制55万个香烟盒。 3月21日,小榄警方在该纸业公司查获伪造的注册商标香烟盒8916000个 (共价值1137120元)及制假工具、原材料1批等(共价值3018520元)。5月17日,阿广在广东阳西县落网。 ■认罪态度较好,两名制假者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顺鑫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并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阿广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阿辉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阿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罚。
|
|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世寅郤海英 |
【打印】【关闭】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