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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亡者“名誉”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10-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近日,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损害死者名誉的特殊名誉权案件,当庭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公开向死者的父母、胞妹赔礼道歉,并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亡者王静(化名)自幼聪明漂亮,能歌善舞,2011年10月,因承受不了失恋后的巨大压力自缢身亡。同村邻居张磊(化名)、刘志燕(化名)夫妇与王静的父母因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产生矛盾,在得知王静自杀身亡的消息后,便凭自己的主观猜测,说王静是因做小姐卖淫感染艾滋病毒后吓死的,并在本村、邻村等多处公共场合宣扬,使得本村、邻村的很多人对此信以为真。之后,这些人见了王静的家人,就像避瘟神一样远远躲开,就连王静家平时来往的亲戚也认为此事太丢人,从此断绝和他们来往。正在热恋中的王静的胞妹王芸(化名)也因此失恋。王静死后亦未找到“婆家”(当地习俗“阴亲”),遗体只能暂时葬于娘家所在村的一荒碱地内。为了恢复名誉,讨个公道,王静的父亲王天木(化名)、母亲张小红(化名)、胞妹王芸将张磊、刘志燕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7日首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该《解答》第5条规定:死者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本案中,张磊、刘志燕夫妇凭空猜测王静是做小姐卖淫感染上艾滋病毒后吓死的,并到处宣扬,其损害王静的名誉是明显的和比较严重的。因公民的名誉体现着社会对该公民的评价,这种评价并不随着公民的死亡而立即消失,而且,这种社会评价通常对死亡公民的近亲属具有重要影响,侵犯死者的名誉往往有损于死者近亲属的名誉和利益。也就是说,死者的近亲属往往以死者有一个好的名誉为荣,以死者有一个坏的名誉为耻。因此,法律应当保护死者的名誉,这实质上也是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故王静父母、胞妹的起诉是有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的,但他们要求张磊、刘志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过高,参照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纪要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酌定为1万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及《解答》第5条、第10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本判决现已生效并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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