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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出售纠纷林木 被诉后悉退预付款


2012-12-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利欲熏心,被告李浩将处在纠纷地上的尾叶桉出售给原告陈明,欲图瞒天过海赚上一笔,不想聪明反被聪明误。12月24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浩退还陈明预付款人民币5000元。

  李浩所在的村委有一片名为“花莲岭”的山地,多年来一直存在土地权属纠纷。2012年年初,李浩揣摩着“花莲岭”多年来一直是“无主”之地,将林地上的尾叶桉出售后也不会有“主人”来找自己麻烦,还可以赚上一笔,何乐不为,遂向外宣称有尾叶桉输出售。

  2012年3月12日,陈明经中间人李茂成介绍后得知李浩有尾叶桉欲出售,遂约见李浩并与两人实地查看了“花莲岭”上的尾叶桉。当晚在李茂成家中吃晚饭时,陈明与李浩口头达成了买卖林木协议:陈明出价106000元购买李浩位于“花莲岭”的树木。协议达成后,陈明当场支付给李浩预付款5000元,并约定由李浩协助陈明办理砍伐证。随后多日,李浩迟迟不能取得村委证明证实林木属其所有,导致陈明无法办理砍伐证。后经了解,陈明才知道该林地有纠纷,故村委不敢出具证明。于是陈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浩退还其预付款人民币500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明与被告李浩之间口头协商买卖林木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主要方面已经协商达成一致,故合同已经成立。同时,另约定由原告办理采伐手续被告给予协助办理,待办理完善砍伐手续后再支付被告其余价款。由此可视为原、被告之间达成了附条件生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即以原告办理得相关砍伐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现被告因林木所在地域存在纠纷而无法向原告提供林木相关权属证明,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采伐相关的单证,致使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得到实现。故原、被告之间的达成的口头合同应当给予解除,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预付款应当退还,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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