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兴县民间许多大宗祠门前的门枕石由于历时久远,成为文物,具有一定收藏价值。有位经营古玩的老板为了补充“货物”,竟纠集人员深入乡村搜寻盗窃门枕石,最终将自己送入囹圄。近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资某等六人分工合作,先后盗窃两对国家三级珍贵文物门枕石。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资某等六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对几人处以最高一万五千元,最低六千元的罚金。
被告人资某是耒阳市一家古玩店的老板,在得知永兴县某些宗祠门枕石具有文物价值的消息后,2012年5月3日,资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雷某某、许某某、曾某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从耒阳赶到永兴县城。5月4日凌晨1时许,资某、黄某某、雷某某、许某某乘坐陈某某的车到永兴县便江镇城郊村观前组,把公厅前一对抱鼓石盗走,曾某某接应,陈某某开车将一对抱鼓石运到耒阳市资某的古玩店。经鉴定,被盗的一对抱鼓石属于国家三级珍贵文物。
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资某又纠集雷某某、黄某某携带千斤顶、钢丝绳等工具乘坐陈某某的微型面包车从耒阳市赶到永兴县城。当晚11时许,资某、雷某某、黄某某乘坐陈某某的车到黄泥乡汶村长边组一岔路口,资某安排黄某某、雷某某到村里一公厅前盗窃石柱基,资某和陈某某在前面等。当晚12时许,雷某某、黄某某将一对柱基搬到路边。资某和陈某某在路口停车等待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问,雷某某、黄某某闻讯将一对柱基埋在路边的水田里,将作案工具藏在草丛中。雷某某、黄某某逃到省道1833线黄泥信用社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一对柱基属于国家三级珍贵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资某纠集被告人雷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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