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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劝母安乐死 "伤心娘"诉儿到公堂


2013-05-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中国法院网讯 (马丽 邢海龙) 养儿防老一直是中国传统的养老观念,但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的王某,不仅不赡养年迈的父母,居然劝说患病的老母亲李老太安乐死,少花冤枉钱,伤心欲绝的李老太一气之下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近日,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王某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经审理查明,李老太和老伴都已年过古稀,育有两儿两女。2009年,李老太积劳成疾,罹患癌症,大儿子和两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为母亲治病,并对母亲隐瞒病情,期望母亲保持良好的心态。但二儿子王某拒不出钱,声称如果让其出钱就将病情告诉母亲,大儿子和两个女儿为了母亲,就不与王某计较。2012年以来,李老太的医疗费用越来越高,大儿子和两个女儿无力承担,便多次要求王某也出一份钱,但王某不仅不出钱,还四处和村里人说自己的母亲得了癌症,没的救了,治病都是花冤枉钱,大哥和两个妹妹出钱给母亲治病,是充大。不久,李老太从旁人口中得知了自己的真实病情,质问二儿子王某是否愿意出钱为她治病,王某却说治疗癌症是白花钱,不如安乐死,让家人少花冤枉钱。

  2013年2月,被二儿子伤透心的李老太与老伴将二儿子王某起诉到长寿法院,要求王某尽赡养义务。考虑到李老太行动不便,承办法官于2013年3月到李老太所在的村组进行巡回审理。庭审中,王某缺席,但委托他人递交了一份答辩状,称自己劝母亲安乐死是为了减轻母亲的痛苦,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赡养义务。庭审后,法官多次联系王某,期望王某能与父母、兄妹和解,但未果。

  经审理,长寿区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遂依法判决王某每月向父母支付赡养费260元;支付父母已经产生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即18447.45元;并承担父母以后产生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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