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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无儿名两子告生父追讨


2013-08-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8-21 第 6792 期 A4版   【收藏本文
  14年前,阿成和阿华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父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产由父亲阿明与两儿子共有。儿子长大成人后,欲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却遭到父亲的拒绝。为此,两儿子将父亲告上公堂。近日,市第二法院依法审结了这宗物权纠纷案件,父亲阿明被判需协助儿子加名。
  ■父母离婚,协议房产归父亲及儿子所有
  东凤人阿明和阿芬原是夫妻俩,生下二儿子阿华8年后,夫妻俩婚姻走到尽头,并于1998年到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阿成和阿华由阿芬负责抚养,阿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此外,坐落于东凤镇产权证为阿明的房屋归阿明及两个儿子所有。
  离婚后,阿芬抚养两个孩子,阿明则再婚并与妻子的干儿子、弟弟等一同居住。14年后,阿成和阿华长大成人,多次到父亲那要求办理房地产更名手续,但遭到父亲拒绝。“你们可以回来住,但房产证上不能加你们名字,你们也没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这一回应让阿成兄弟俩心灰意冷,他们向法院起诉,与父亲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父亲需履行义务协助加名
  阿明为何允许儿子进来住,却不愿意在房产证加上名字?在庭上,他说出了自己的顾虑。由于胳膊受伤,阿明已丧失了劳动能力,两个儿子长大了,却不履行赡养义务,如果房产证增加了两人的名字,那么两个儿子会把父亲赶出去。阿成和阿华则认为,父亲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此现在还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夫妻离婚时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约定将房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夫妻俩离婚后,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都已实现,因此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此外,阿明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份财产分割协议在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之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两个儿子的诉求,判决阿成、阿华各占涉案房地产三分之一份额,阿明协助两个儿子办理该房地产加名手续,目前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涉案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世寅马孟秋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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