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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给抚养费被女儿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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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3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8-23 第 6794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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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阿薇的父母协议离婚,但父亲从2010 年开始不再支付抚养费。阿薇将其父阿强告上法庭,请求一次支付抚养费 24 万元。获判3 万余元后,阿薇仍拿不到钱,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采取执行措施,督促阿强履行了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父亲拖欠抚养费,女儿起诉索要24万 1997年9月17日,阿薇的母亲阿金与父亲阿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阿薇由母亲抚养,阿强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10年后,阿薇跟随阿金到东莞市居住生活,但此后阿强再没有支付抚养费。 随着阿薇年龄的增长,各种开销也越来越大,她向父亲索要抚养费但遭到拒绝。阿薇了解到,父亲曾开办工厂,而且在中山有多处物业,租金收入丰厚。她认为阿强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于是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阿强一次性支付抚养24万元(从1997年9月17日起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至2017年9月17日)。 阿强到庭后解释说,他已经为女儿投保了保险,保险费每年3600元,至今已足额缴费13年,因此不应再支付抚养费。他与阿金离婚后,一直没有工作,现在还欠着银行及私人的债务共几百万需偿还,他名下的房地产也已抵押给相关权利人,目前仅靠租金收入维持生活。 ■购买13年保险能否抵消抚养费?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阿强应负担阿薇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阿强和阿金离婚时协商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抚养费应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所以双方的离婚协议并不妨碍阿薇要求阿强支付超过协议原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针对阿薇提出的24万抚养费,法院认为应结合阿薇所居住生活的城市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及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根据广东省一般地区居民2010 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6857.51元计算,阿薇如今已在东莞一间中学读书,每年需伙食费及住宿费共6100元;而阿强在中山拥有房地产,且有经济实力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因此阿薇要求每月获得抚养费1000元理据充分,但要求阿强一次支付24万元的依据不足。 针对阿强所述已为阿薇购买保险的辩解,因为他没能提供证据,而且是否为阿薇购买保险,并不影响阿薇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院结合上述条件,判决阿强从2010年11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至阿薇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判决生效后,阿强还拖着抚养费不支付,阿薇又不得不在今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阿强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3000余元。市第二法院执行二庭法官依法查封了阿强在中山市东区的房产,并从其银行账户上扣划存款2024元。最终,阿强提供了一辆天籁轿车作为担保,并外出筹款,后筹集了31400元的款项,并于近日全部交付给阿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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