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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墓穴后缺手续难落葬 法院判公墓方协助办理


2013-08-26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早年为父母购买的公墓地墓穴,老母过世后欲落土为安时,因家庭原因拿不出购销合同、墓穴证,公墓方因此拒绝办理骨灰落葬手续,为此,陶家三兄妹将公墓方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浦东某公墓应协助陶家三兄妹办理他们老母亲骨灰安葬的相关手续。

  1999年3月,浦东陶家的老父过世。2001年10月19日,陶家由大女儿出面与浦东一家公墓方签订《墓穴购销合同》,代表陶家四兄妹向公墓方购买一座双人墓穴,价款1万余元(含10年养护费),约定使用人为陶家父母,使用期限70年。购销合同及墓穴证由出面签约的大女儿保管,并由其缴付了第2期养护费(10年)。2012年11月,陶家老母亡故,三兄妹寻找大姐想在当年冬至前办理老母骨灰入葬手续,但未找到大姐。而公墓方因陶家三兄妹无法提供购销合同、墓穴证等,未能办理陶家老母的入葬手续,为此引发诉讼。

  陶家三兄妹认为,公墓方因其拿不出购销合同、墓穴证,拒绝为其办理母亲骨灰安葬手续,故提起诉讼,要求公墓方尽快为其办理。

  公墓方则认为,其与案外人陶家大女儿签订《墓穴购销合同》,已将墓穴证作了交付,因陶家三兄妹不能提供墓穴证,其亦无法为其办理落葬手续。

  法院认为,墓穴购销合同中注明使用人为陶家父母,其实质属于为陶家父母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且公墓方提供的购销合同、墓穴申请表,均能证明所买墓穴系供陶家父母殡葬使用,故陶家老母享有对该墓穴的使用权。因该权利的行使时间客观上发生于权利人死亡之后,故权利人实际已无法行使该权利。

  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国的民族传统,在陶家老母亡故后,三兄妹作为陶家的子女,有权代老母行使其生前已享有的权利,即三兄妹有权要求公墓方为其老母办理骨灰落葬手续。在三兄妹已举证证明与墓穴落葬权利人的身份关系的情况下,公墓方有义务为陶家老母骨灰办理落葬手续。公墓方提出原陶家三兄妹不能提供墓穴证就不能办理落葬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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