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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投保漏11人 漏保员工车祸理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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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7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8-27 第 6798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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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家电器公司为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险,11名本该投保的员工却被漏了名字。其中一名漏保员工阿玉(化名)不幸在去年遭遇车祸,并落下三级伤残。向保险理赔遭拒后,阿玉将保险公司与保险业务员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保险金损失。 对于投保人被漏保的原因,阿玉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究竟谁该为此埋单?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该案一审判决,阿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由于阿玉没有上诉,该案件现已生效。 ■原告:保险公司出纰漏应赔偿漏保员工 阿玉是我市一电器有限公司的员工,据她称,2010年10月,公司为包括阿玉在内的37名员工投保团体险,保险费共计11240元。2011年10月,由于上一年度的保险期限即将届满,电器公司决定续保。某保险公司小榄服务部的业务主任陈某源负责为该电器公司办理手续。 2011年10月15日,电器公司的保险经办人阿叶与陈某源联系,将公司续保团体险的45名员工名单通过网络传给陈某源,名单里是有阿玉名字的。两天后,陈某源回复“收到”。2011年10月27日,电器公司支付了保费9191元。 2012年1月,阿玉不幸发生车祸。住院治疗一个月后,阿玉通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推辞。阿玉称,陈某源最终说出实情,他承认当时为公司办理续保时,漏报了11个人,其中就包含阿玉。陈某源见难以交差,于2012年2月27日,自费为阿玉等人补办了保险手续。但由于事故发生在先,无法办理理赔。 阿玉认为,由于陈某源的失误,她没能成功投保,造成发生事故后无法获得赔偿,陈某源和保险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她向法院起诉,索赔保险金8.7万元。 ■保险公司:投保名单本无原告已由电器公司确认 保险公司在庭上辩称,阿玉不能获得理赔的责任应由电器公司负担。这份重新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电器公司重新投保,而不是阿玉所说的续保。电器公司以投保单和申请表的形式确认参保人员。保险公司收到的是35人的被保险人名单,实际投保34人,9191元对应的是34人的保险费。 此外,电器公司在签收某保险公司的团体保险客户回执时,没有对34名被保险人提出任何异议。电器公司在2011年10月申请成为保险公司网上服务中心用户,从电器公司后期新增及终止被保险人记录看,团体保险投保单可以随时新增、变更、终止被保险人,电器公司明知有员工未投保却没有提出来。 陈某源则辩称,他收到的参保名单里本来就不包括阿玉,阿玉作为电器公司员工,是否参保是由电器公司决定,而不是陈某源来决定。因此,陈某源认为他在为电器公司办理投保业务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和其员工陈某源是否该为阿玉的漏保负责?民事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阿玉又能否提供相关证据呢? 法院:原告无法证明公司为其投保 法院查明,2011年 10月 17日,陈某源填写了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新增/资料变更申请表,该申请表记录了电器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35名员工的身份信息,35人名单中并不包括阿玉。电器公司在该份申请表上盖了公章确认,经办人阿叶也签了名。除了一名员工超龄被拒保外,其余34人成功投保。 法院认为,阿玉的证据不能证实电器公司曾于2011 年为她向保险公司投保。阿玉作为电器公司的员工,为她购买团体险决定权在电器公司,而陈某源只能根据电器公司提供的投保名单办理投保事宜。阿玉认为电器公司提交投保名单是45人,并包括她在内,但该名单并非45人,而陈某源的回复也没有说收到的是45人的投保名单。 此外,陈某源在正式投保之前,已将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新增/资料变更申请表交给电器公司审阅,该申请表详细记录了每位参保人的信息,但申请表上没有阿玉的名字。如果像阿玉所说,漏报人数达10人,电器公司是极易发现漏报情况的,但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仍在申请表上盖公章并签名确认,可见这份投保单电气公司是认可的。 电气公司之前投保 37 人花费是11240元,而涉案的保单仅9191元,如果真是45人投保,保费也应该远高于前一年。因此,从交纳保险费的数额上,电器公司也可以判断是否存在漏报的情况,但电器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 据此,法院认定阿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存在工作失误导致她未参加团体险,因此驳回了阿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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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李世寅 郭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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