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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因口头协议酿产权纠纷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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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7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8-27 第 6798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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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二周村郑氏兄弟,因两间相邻的祖屋产权问题闹上法庭。弟弟郑某标称,他长期在外因此把房子让给兄长住,对方却加建房屋用于出租;哥哥郑某光则称,房子早在19年前就已口头相互置换,弟弟如今还拿着房产证不愿意过户。 19年前的口头协议,法院究竟该信谁?在两人亲姐妹等人证实下,法院采信哥哥郑某光的言辞,驳回郑某标的诉讼,并判令他限期过户。由于双方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弟弟:哥哥占房屋扩建出租 郑某光和郑某标为兄弟关系,家有祖屋一间。1980年之前,祖屋由他们兄弟姐妹四人随父母共同居住。1980年,为兄弟俩结婚分家,郑家又在张家边二洲村另建了房屋,郑某光和郑某标各住一间。 阿标称,他长期在海南承包香蕉园,因此他的房产也交由阿光长期使用。2007年,阿标返回中山居住并发现,从1995年至2007年下半年,阿光在未经他同意也没有依法报建的情况下,擅自在阿标的屋子上加建了一层作为出租屋使用。 2009年5月,母亲去世后,阿标多次与阿光交涉要求归还房产,但阿光均予以拒绝,并在2011年上半年又擅自在所占房产范围内的空地上兴建出租屋。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阿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立即搬离房屋并归还房产。 ■哥哥:19年前口头协议换房 阿光则称,1994年,阿标准备拆除1980年的祖屋以新建,并找来姐妹一起商量置换。阿标提出,将他名下的二洲村的房屋与阿光及其他姐妹的份额互换,祖屋归阿标所有,后来建的相邻房屋归对方。但双方当时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换了房屋后,阿标还把房产证也交给了阿光,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阿光认为,弟弟换了房子还持着房产证,如今还把他告上法庭。于是,阿光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阿标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阿光阿标的姐妹郑某兰、郑某霞等证人均证实,存在置换房屋一事,且曾亲自参与进行斡旋,使双方达成置换的口头协议。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限期过户 法院认为,阿标的房产证在阿光手上,他称是哥哥从村委会私自领取的,但没有提供证据,因此法院没有采信,而认定阿光所持有的房产证书应当是由阿标交付给他的。 其次,所谓的“祖屋”,应当是阿光阿标的父母共有的房屋,其父母去世后,遗留的房屋份额理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但如今是登记在其母亲和阿标名下,究其原因,法院推断存在阿标将其祖屋份额与阿光所有的诉争房屋进行置换的事实。 证人郑某兰、郑某霞是阿光阿标的姐妹,不至于无故偏袒任何一方,证人均认为存在房屋置换的事实,常人亦可推断置换房屋之事实不虚。综上,法院认定,阿光已经将其所有的诉争房屋置换给了阿标。法院一审驳回阿标的诉讼,并支持阿光的诉求,判令阿标限期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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