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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室内假意交友博信任 释放后冒名行骗再入监


2013-08-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在羁押期间,本应真心悔悟、认真改造,但被告人丁某却借此机会,打起牢友的主意,骗取了牢友家人的联系电话,在被释放后对牢友家人行骗。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丁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2011年3月,丁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丁某结识了同一监室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因朱某年龄较小,丁某便假意主动关心朱某,并谎称其在外面认识人,出去后可以帮助朱某介绍工作。朱某信以为真,将其家庭情况及家人联系方式等均告诉了丁某。后丁某拘留期满被释放后,虚构其系看守所食堂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帮助朱某到法院找人帮其轻判为名,先后2次共骗得朱某之父朱某某人民币5000元及软中华香烟2条,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00元。

  同一时期,丁某还以同一方法,骗得另一牢友丁某某之妻叶某的软中华香烟2条,物品价值人民币1300元。

  归案后,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经法官释法教育,丁某撤回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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