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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不及时车损要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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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9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8-29 第 680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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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商业保险中有一项不计免赔险,投保了该险种的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可获100%的赔偿。但这一项保险并非万能,广州的车主阿慧(化名)去年把车借给朋友开到中山出了事故,因朋友私自把车拖走并事后报警,导致交警无法查证事实。 保险公司委托的调查结果显示,阿慧的朋友杨某权酒后驾车,于是拒绝赔偿。阿慧后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阿慧索赔的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被法院驳回。阿慧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被市中级法院驳回诉求维持原判。 ■朋友借车开酿事故,自行拖车后才报警 阿慧在2011年买了一辆粤A 牌小型越野车,同时在保险公司投保最高限额为299800元的车辆损失险及该险种的不计免赔险。去年6月12日,阿慧的朋友杨某权向她借车,并与三名朋友开到中山游玩。 去年6月13日凌晨3时10分许,杨某权驾车由阜沙镇往东凤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东阜公路富华电器公司对开路段时,与路边花基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李某钢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权没有立即向交警部门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 杨某权打电话叫人把李某钢送到了阜沙医院救治,并自行通知附近一家汽车修理厂将车辆拖离了现场。事发6个小时后,杨某权向交警部门报警及保险公司报案。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该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 去年9月18日,阿慧的车被认定车损总价为162217元。但她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遭到拒绝。于是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车辆损失162217元,并承担1万元的鉴定费用。 ■评估公司调查:驾驶人涉嫌酒后驾车 出了事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报警?杨某权在隐瞒什么?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保险公司委托深圳一家保险评估公司对该次事故进行详细调查。评估公司历时半年调查,认定事故是杨某权借车期间酒后驾驶所致。 评估公司调查发现,现场照片显示事发地点并没有道路维修痕迹;车上乘客陆某东称2012年6月12日傍晚,他和杨某权、阿伟等人在东凤镇某餐厅吃饭,就餐期间三人一起喝了白酒和啤酒。 后来,陆某东等人前往阜沙镇国贸酒店继续喝酒,但他已经快喝醉。喝完酒后,三人下楼便乘坐杨某权驾驶的肇事车辆前往东凤镇。驾车至事发路段时,车辆冲上花基撞到辅道的树木停下,李某钢右手上臂骨折。对于事发原因,陆某东表示不清楚。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权酒后驾车,根据相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无须对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车主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杨某权借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车上有人员骨折受伤及肇事车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仍自行联系维修厂将肇事车辆拖走,直至6月13日早上9时才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显然,杨某权的行为导致交通警察部门无法对事故现场及肇事车辆进行勘验、检查等以确定事故真相,也致使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因此,杨某权、阿慧应就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两人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因此,法院认定阿慧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遂驳回原告阿慧的全部诉讼请求。后阿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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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房耿通 讯 员 李世寅 卢钊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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