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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地沟油”案江苏开审


2013-09-03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9-03 第 680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特大新型地沟油案开庭。

  昨日上午9时30分,江苏省最大的制售“地沟油”案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6名被告人涉嫌用“废弃油脂”和“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炼制加工成“食用油”销售。该案覆盖了生产、销售等不同环节,是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出台后开庭审理的最大一起“地沟油”案件。
指控
涉案价值达6000多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间,在连云港市东海县桃林镇驻地,经被告人王成奎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圣(该公司副经理)决定,由李树圣负责采购、生产管理,王成奎负责销售,被告人刘伟 (该公司一厂生产厂长)、何丙学(该公司一厂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工人、技术指导并安排工人生产,明知王佃生、蔡学飞、顾涛、张伟军、赵广田、李伟、叶连军、马先龙、张砚龙、李卫行、吴利永等11人提供的毛油是由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火炼出来的火炼毛油,仍多次从其处购买大量火炼鸡毛油、鸭毛油、猪毛油、牛毛油、狐狸毛油等,加工成“食用油”,销售至安徽牧洋油脂有限公司、安徽汇阳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嘉里粮油有限公司、北京圣伦食品有限公司等共计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个人粮油店,涉案价值达6000多万元。以上15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提起公诉。
  最后1名被告人王传果经营“王三粮油店”,他从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采购这些用鸡、鸭火炼油等“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冒充鸡色拉油等“食用油”销售给居民、饭店供人食用。检方建议,应对被告人王传果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粗略统计,超过2000吨 “地沟油”被卖给了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个人粮油店。
被告
16名被告人的关系
  昨天开庭审理的特大地沟油案覆盖了生产、销售等不同环节,共计16名被告人。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王成奎是这起案件的主犯之一,今年57岁,初中文化,是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经理。
  王成奎伙同另一主犯被告人李树圣,男,51岁,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两人共同决定,由李树圣负责采购、生产管理,王成奎负责销售“地沟油”。被告人刘伟是该公司一厂生产厂长,他和被告人何丙学(该公司一厂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工人、技术指导并安排工人生产“地沟油”。以上四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提起公诉。
  另外十一名被告人王佃生、蔡学飞、顾涛、张伟军、赵广田、李伟、叶连军、马先龙、张砚龙、李卫行、吴利永等人是这些“地沟油”的原料提供者。他们提供的毛油是由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火炼出来的火炼毛油,包括火炼鸡毛油、鸭毛油、猪毛油、牛毛油、狐狸毛油等,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将这些毛油加工成“食用油”,销售至安徽、四川、北京、东海县王三粮油店等共计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个人粮油店。以上十一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传果经营“王三粮油店”,他从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采购这些用鸡、鸭火炼油等“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冒充鸡色拉油等“食用油”销售给居民、饭店供人食用。对被告人王传果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危害
长期食用可能引发癌变
  一说地沟油,人们产生的第一印象就是脏,但具体地沟油是用什么东西炼出来的?上了餐桌的地沟油对人体究竟会有哪些危害呢?根据原料来源,地沟油可分成三类:
  一是泔水油。就是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也就是俗称的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来的油。
  二是动物内脏油。是将劣质、过期、腐败了的猪牛羊等动物的皮、肉、内脏,进行简单加工提炼后生产出来的油。
  三是超规反复使用的油。就是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超过规定要求后,再被重复使用或者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
  说到地沟油的危害,人们最直观的担心是肮脏、恶心,但专家告诉我们,经过成熟提炼的地沟油,其核心危害是短期食用侵害胃肠道,长期食用可能引发癌变。
  专家介绍,正常油类的有效营养成分包含维生素E,必需脂肪酸等,而地沟油在炼制过程中,里面的脂肪酸构成遭到很大的破坏和改变。人食用后,会出现消化不良、头痛、头晕、失眠、乏力等症状。长期食用,地沟油中所含的诸多有毒有害物质在人体累积到一定程度,会破坏人体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诱发癌症等致命性疾病。
  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所按对人体致癌性强弱程度将致癌物质分为四类,而苯并芘就属于第一类,即具有明显致癌作用的物质。
法律
生产销售“地沟油”最高可判死刑
  生产销售“地沟油”该如何惩处,不只是在我国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同时今年5月4 日开始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地沟油这类犯罪如何定性惩处还有了进一步明确、细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如何界定地沟油是否有毒有害以及有多大危害的问题,今年5月4号开始实施的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那么,如何认定炼制地沟油的原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四项可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而在原卫生部公布的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明确列出了“废弃食用油脂”。而炼制地沟油的原料正是 “废弃食用油脂”,所以说,炼制地沟油的原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此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这一解释,如果生产销售“地沟油”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则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到死刑。
  文/图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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