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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租未果贴大字报诽谤业主


2013-09-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9-24 第 6826 期 A6版   【收藏本文
  一宗承租商铺的纠纷引发了有关名誉权的诉讼。租户陈慧静因为没和业主达成协议,拒绝退出商铺的她在遭停水断电后,在商铺门前贴大字报歪曲事实,辱骂诽谤业主冯丽婵,使得业主名誉权受损。昨日,市第一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起案件的一审结果,租户陈慧静被判向业主道歉并在本报刊登致歉声明。
  ■业主登报声明,租户仍拒绝搬出
  57岁的冯丽婵是香港特区居民,早年间她在中山市石岐区逢源商业街4号楼购买了一卡商铺,打算租出去收取租金盈利。2009年5月底,同是香港居民的陈慧静打算租下冯丽婵的商铺。同年6月2日,冯丽婵委托朋友阮珠珊与陈慧静签署了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2年6月2日。
  租赁期满后,冯丽婵提出商铺只卖不租,顶手费20万元;陈慧静则提出继续租赁店铺。双方协商无果,最后走上诉讼之路。市第一法院受理了该案,2012年7月18日,冯丽婵在本报登报声明解除与陈慧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声明刊登后,租户陈慧静仍一直拒绝搬出店铺。2012年8月8日,业主冯丽禅对店铺实施了停水停电措施。
  ■租户贴大字报诽谤,被业主告上法庭
  冯丽婵对租赁店铺实施停水停电措施的当天,陈慧静就在店铺透明玻璃内张贴多张大字报,字报内容为:“欺行霸市、连哄带骗、诱我入局、吸随吸血;惨绝人寰,业主一句话,百万投资变废纸;贪婪之欲竟至于此,出尔反尔,世间公理何在;正常交租,无端断我电源。”在该大字报的最后,还写有冯丽婵、阮珠珊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更让冯女士想不到的是,该份字报内容被上传至一家网站的微博上。冯丽婵与阮珠珊认为,该份大字报不仅歪曲事实,而且传到互联网后已对两人造成更大更广的名誉侵害和精神损害。随后,两人以陈慧静侵害她们名誉权为由,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慧静向她们书面赔礼道歉,并在本报上登报消除对两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法院随后通知陈慧静应诉,但陈慧静下落不明。在开庭当日,陈慧静没有出现在法庭,也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辩及证据。
  ■租户被判侵犯业主名誉权,需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陈慧静通过在商铺玻璃内张贴大字报的方式,使用带有明显指向和有诋毁、贬损性质,且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词语来表达不满,并把冯、阮的姓名及电话公之于众。该大字报被上传至网络后,在一定范围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使冯、阮两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在一定范围内对两人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此外,陈慧静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损害对方名誉的后果,仍继续实施,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她的加害行为与两原告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陈慧静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陈慧静在判决生效后七天内在本报刊载致歉声明,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中山日报》上登载判决书,所需费用由陈慧静负担。
  (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刘宇 黄静芬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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