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转租者被判侵犯著作权罪
|
|
2013-10-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0-17 第 6849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
|
一男子租下西区沙朗金沙商业街一间商铺门前的地段摆摊卖盗版光碟,执法人员到场查处时,该男子逃之夭夭。将商铺门前位置转租出去的汪某武被执法人员带走,后被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昨日,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一审结果,汪某武被判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处罚金2000元。 ■租客卖盗版碟“跑路”,转租者被抓获 40岁的汪某武是贵州人,夫妇俩在西区沙朗金沙商业街租了一卡铺位经营百货店。为了节省成本,他们把店门口的位置转租给了黄某宁经营手机维修。黄某宁除了经营手机维修,还捎带着贩卖盗版光碟。 2012年8月16日,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等部门执法人员在该地段执法,缴获黄某宁销售的盗版光盘900张。黄某宁趁乱逃脱,900张光盘是违法音像制品,属非法出版物。 汪某武供述称,他知道黄某宁因贩卖盗版光盘曾被查获过,曾叫黄某宁不要卖了。当天上午查获的光盘是黄某宁所有,因此他拒绝在扣押单上签字。去年9月14日,汪某武被取保候审,今年2月被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查获盗版碟,执法人员能否成为证人? 检察机关认为,汪某武明知黄某宁销售盗版光盘,仍将铺位转租给他经营,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汪某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汪某武在庭上辩称,他将商铺门前地段转租给黄某宁经营时,并不知道黄某宁贩卖盗版光盘,而是在他被抓十几天前才知道黄某宁贩卖盗版光盘的事实。此外,他在现场只看到3盒光盘,不知道其余数百张光盘从何而来。并且,汪某武认为文化站的工作人员林某、梁某不能作为证人。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虽然林某、梁某是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但两人知道本案的查获情况,且两人不是承办这起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或鉴定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因此两人具备作证资格。 ■法院判决,转租者构成侵权需担责 法院认为,虽然汪某武主观上并不希望黄某宁贩卖盗版光盘,但他明知黄某宁这样做,没有立即停止转租行为,仍提供经营场所给黄某宁,已足以表明汪某武主观上明知黄某宁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与黄某宁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为黄某宁贩卖盗版光盘提供了便利条件,与黄某宁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汪某武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鉴于其主观上仅有放任的犯罪故意,从轻判罚对其处罚金2000元。
|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