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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2万多元后自认被骗告银行称未签名钱就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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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来源:中山商报 2013-10-30 第 2973 期 A0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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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打算购置一台二手车,分三次存款到对方账户,最后一次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时发现对方是骗子,但钱已存入对方账户被支取。原告阿棠将某银行告上法庭,称未在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导致财产受损,要求该支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中并无违法和违规之处,驳回原告阿棠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汇入2万多元自认受骗未在存款凭单上签名钱已汇出 阿棠在网上看中一台二手雅阁轿车,卖家吴某桃称只需付1.56万余元。阿棠提出要求先看车,哪知对方态度比较强势,不给汇款就不给看车。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吴某桃称,阿棠去银行柜台汇款时,他将车开过来。 阿棠在5月16日11时半左右来到东凤某银行,告诉银行要向吴某桃汇款,并写清楚存款金额,在客户备填项目填写了存款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存款人住址及电话,在客户确认项目载有存款人声明:“贵行可以依据本人提供的以上信息办理本次存款业务。因本人提供的账(卡)号等资料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填写完毕之后,原告阿堂将身份证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工作人员进行验钞及电脑操作过程中,阿棠一直与吴某桃进行电话联系,等待吴某桃将要转让的车辆开至银行门口。而银行工作人员曾询问阿棠是否认识对方,阿棠表示认识。 可当13时22分,汇款转入吴某桃账户后,柜台工作人员要求阿棠在存款凭单的“客户审核”栏处签名确认,阿棠拿着凭单离开柜台继续与对方沟通,并告诉工作人员“等一等”,不久,阿棠发现自己所汇过去的款项已经被对方分次支取完毕,认为被骗,于是返回柜台拒绝在存款凭单上签名。 法院还查明,阿棠除了办理了柜台汇款外,还在当日中午12时通过柜员机给吴某桃汇去5000元,当日18时又通过柜员机汇了2500元。 ■法院审理签名与否不影响存款合同成立原告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发觉被骗后,阿棠将该银行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必须在存款凭条上签名后,银行方可汇出钱,现在由于被告的工作失误,在原告没有在存款凭条上签名确认之前就将钱汇出,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银行则认为,本案不属储蓄合同纠纷,而是委托合同关系,原告一天之内三次向对方汇款,说明并非十分清楚自己被骗。 在办理汇款的过程中,由于阿棠一直与对方通话,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认识对方,阿棠均称认识。同时工作人员已经按照银行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告知相应风险,原告拒绝在存款凭条上签名,目的是要把风险转嫁到银行身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存款过程是,阿棠将1.56万元现金、存款凭条及身份证交给柜台人员,后者接受后当即审核、清点现金,然后进入电脑系统,按流程输入、操作完成该笔业务并打印出存款凭条打印单。 本案所涉的存款凭条包括“客户填写”和“银行打印”两部分,根据银行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银行打印”部分是双方交易完成的记账凭证。存款人对于“银行打印”记录的签名仅系对银行办理完成该笔存款业务的确认,而不是要求银行办理存款操作的指令。因此,阿棠拒绝签名确认,并不影响诉争存款合同的成立。 这笔款项已存入对方账户,资金所有权发生转移,银行无权撤销该笔交易。在现有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尚难认定是诈骗而遭受资金损失,原告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自己权利。据此,法院判定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中并无违法和违规之处,驳回原告阿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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