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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一房两卖被告上法庭


2013-10-31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0-31 第 6863 期 A6版   【收藏本文
  4年前,香港居民郭某照把他在中山石岐的一套老屋卖给了邻居原女士。收了原女士港币78万元购房款后,郭某照却迟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今年6月,71岁的郭某照又将房子以人民币8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另一邻居黄女士。原女士一怒之下将郭老伯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她所有。黄女士在不知情下与郭老伯签订了协议,房子最终会判给谁?
  ■缘由:老伯一房两卖被买家告上法庭
  郭老伯今年71岁,1970年到香港定居。2009年6月,他回到中山石岐,打算把祖屋卖出。邻居原女士恰有此意,双方协商约定郭老伯将土地使用面积为83.5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8.05平方米的房子以港币78万元卖给原女士,并约定分三次支付购房款。
  协议签订后,原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郭老伯收钱后也分别写下收据予以确认,但他并没有依约协助原女士到国土部门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今年6月6日,原女士得知郭老伯在6月3日悄悄又把房子以人民币8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黄女士,黄女士当天就付了10万元定金。
  郭老伯为何敢一房两卖?原来,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有一项约定,在没有办理房产交易前,如甲方(郭某照)违约,则赔偿港币10万元给乙方(原女士)并退回乙方已付定金及房款;如乙方违约,乙方支付给甲方赔偿金港币10万元,甲方扣除赔偿金后将余款退回乙方。
  原女士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于7月3日把郭老伯、黄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她所有,郭老伯协助原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辩解:当初价格低了现需加价17万
  郭老伯到庭应诉并辩称,原女士当初以港币78 万元购买他的房屋,这价格是不合理,她也一直没有和郭老伯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自身存在过错。此外,涉案房产现在价格已上涨到80多万元,郭老伯由于年龄大了,急需用钱才出售涉案房屋的。郭老伯表示,原女士要补交人民币17万元才同意转让。
  另一买家黄女士辩称,她与郭老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她之前对郭老伯和原女士的交易并不知情,她的买卖是善意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黄女士要求郭老伯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原女士和郭老伯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女士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郭老伯也应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义务。郭老伯无故拖延不按照约定为原女士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是明显的违约行为。郭老伯价格不合理的抗辩,并不能成为他毁约的理由。
  ■判决:被告限期与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此外,原女士在诉讼中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她所有,法院认为该请求涉及物权归属,而原女士只享有基于房屋买卖协议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并不当然享有对涉案房产的物权,因此法院驳回了该项诉求。
  那么,第二个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郭老伯签了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她的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表示,黄女士和郭老伯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黄女士没有支付完毕所有购房款项,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她的合同签订时间也在原女士签订的时间之后,原女士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此,黄女士与郭老伯之间就房屋买卖合同如有纠纷,黄女士应当另寻途径解决。
  法院一审判令郭老伯继续履行与原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拿到判决书后均没有上诉,郭老伯在7天之内协助原女士办好了过户手续。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宇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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