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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办主任与校方对簿公堂


2013-11-01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1-01 第 6864 期 A8版   【收藏本文
  因离职问题及相关薪酬,我市一家民办学校与该校招生办主任互相将对方告上法庭。招生办主任要求校方恢复原职并索赔10余万元;校方则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恢复职位,但在这一问题上,校方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竟产生不同的意见……
  近日,该案件经过市第二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已有了判决结果,法院判令校方无需给前招生办主任复职,但要支付3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工资。
  ■遭遇辞退 招生办主任状告学校索赔18万余
  阿英在2010年2月到中山市一民办学校任招生办主任,但学校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阿英称,在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校方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解雇阿英。阿英认为,这件事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也给她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
  随后,阿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校方公开道歉、给她复职并支付两年半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共计18万元。其间,被告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当庭承认阿英在职期间没有任何过错,且对学校的教育事业贡献很大。张某同意恢复阿英的原职、原薪。
  2012年12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校方恢复阿英的原岗位、原薪酬并与阿英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奖金5000元。仲裁委认为,阿英索赔的18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是否复职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意见相左
  2012年12月25日,学校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承认他们单方面辞退了阿英,理由是阿英不能胜任工作,且阿英的工作已有其他人接手,事实上阿英不可能恢复原来的工作,故不同意恢复阿英的原职务、原薪酬。
  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则主张其与阿英的劳动关系不能解除,阿英在职期间没有任何过错,且阿英对学校的教育事业贡献很大,学校辞退阿英的行为是违背其作为法人代表兼校长的意愿,故其同意恢复阿英的原职位、原薪酬。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人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属代理行为,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那么,校方委托代理人的观点是否得到了法人的授权?法院又该采纳哪一方意见?
  ■法院判决 无需复职 招生办主任获赔3万余
  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站在相反立场看待与阿英的纠纷,可见委托代理人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因此,法院以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意见作为学校的诉讼意见。
  但是,阿英的工作已有人接手,学校也不同意恢复阿英的原职原薪,事实上阿英不可能恢复原来的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因此法院判令校方无需给阿英复职。
  对于阿英以名誉权为由诉求校方在全校职工大会向其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处理。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已确认阿英每学期有奖金5000元的事实,但学校没有提交依据证明他们已支付阿英该奖金,因此学校应支付阿英5000元奖金;校方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阿英,但其没有提交任何依据,因此这一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学校应支付阿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795元。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世寅李惠楠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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