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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他人存款后自首退赃


2013-11-07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1-07 第 6870 期 A8版   【收藏本文
  恶意透支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罚金最低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的,罚金高达50万元。

  前些年备受关注的 “许霆案”让人记忆犹新。由于柜员机故障,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多次取走银行现金,被判犯盗窃罪获刑5年。今年2月,中山也发生类似案件,不同的是被告人王涛(化名)在他人取钱忘记拿卡后,他从事主卡里取走7000 元现金。内心挣扎了2 个多小时后,王涛终于鼓起勇气向警方自首。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的判决结果,王涛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事主忘拔卡,男子取走卡里7000元
  湛江人王涛在中山打工,打拼八九年后在中山定居下来。2013 年2 月2日,距离蛇年春节还有8天,王涛打算到银行柜员机取些现金购置年货。当晚8点40分左右,王涛来到城区某工商银行的一处柜员机准备取款。
  “我看见第一台柜员机上没有人,于是就走过去取钱。拿出银行卡准备插入操作时,我看见柜员机的屏幕上显示的操作界面是查询余额,卡内还有7000余元。”王涛回忆起当晚的情形说,他当时知道有人忘记拔卡了,他内心一阵狂跳。他扭头看,两名刚刚取完钱的小伙正边聊天边往前走,没有意识到忘了拔卡。
  王涛先是按了一次取款5000元,钱出来后他又扭头望了望渐行渐远的小伙。见对方没有掏出手机,王涛猜想可能这张卡没有办理短信提示。他又取了2000元,随后来柜员机取钱的人逐渐增多,王涛拿了钱和卡,骑着电动车往家里奔去。
  ◆取钱后内疚,2小时后向警方自首
  王涛说,他平时不怎么贪财,还算老实本分。天上掉下来这么一个馅饼,让他一时犯了糊涂。回家的路上,他脑海里不断浮现两个小伙子的背影,越想越后悔,“他们也像是进城务工的,如果存款都没了,他们可能连老家都不好意思回了。”王涛说,他到了家楼下就打电话给妻子,叫她下楼商量。
  报警了会不会留案底?不报警被抓了怎么办?在小区楼下,王涛和妻子纠结了四十多分钟,最终他决定把钱还给事主。他骑车赶回柜员机处等待,既没发现持卡人,也没看见警察。等了一个多小时后,王涛拿着银行卡和取来的钱到派出所投案。
  7月19日和8月20日,检察机关和法院先后对王涛取保候审。其间他一直忐忑不安,不知道法院会如何判决。
  ◆被判有罪,免予刑罚
  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涛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当听到法官宣判的那一刻,王涛半年多来紧张的情绪终于得到释放,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昨日,记者在法院里见到了当事人王涛,“我相信这个社会还是公正公平的,感谢法官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王涛心存感激地说。
  承办该案的法官宋永红告诉记者,他今年办理了六七宗类似的案例,但大多被告人都是被动归案,主观恶性较大,在退赃后法院对他们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王涛是唯一一个主动投案的被告人,由于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成为唯一一个被免除刑事处罚的。
  那么,法院为何对王涛免予刑事处罚?“信用卡诈骗罪有4种表现形式,前三种只要涉案金额达5000元就构成犯罪。从这个个案来说,被告人实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因此符合自首情节,加上他犯罪情节较轻,因此可以考虑免除刑罚。”该院刑二庭庭长温文凯解释,本案被告人王涛的犯罪行为毫无疑义,应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但他在案发短时间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归还钱物的行为,不论他是出于自身的良知,还是对法律的敬畏,都应该在道德上予以肯定和在法律上予以正面评价,也应成为他改过自新之路的起点。
  
以案说法
恶意透支也属信用卡诈骗
  记者了解到,许霆案中,两名被告人取走银行现金,被判犯的是盗窃罪,王涛取走他人存款,为何是犯信用卡诈骗罪呢?宋永红法官表示,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每次取款1 千元,银行扣款是1元,因此他属于盗窃银行存款。王涛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取走他人银行卡上的钱,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000元,属于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范畴,因此犯的是信用卡诈骗罪。
  据市第一法院介绍,截至11月5日,该院今年共办理了27 宗信用卡诈骗罪案,约占诈骗类犯罪案总量的三分之一。在27 宗案件里,与上述个案同类型的案件共10件,还有15宗都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此类经济犯罪行为,在面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同时还将被处罚金,罚金最低2 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的,罚金高达50万元。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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