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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无犯罪记录证明被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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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1-21 第 6884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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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获得工程投标资格,我市一企业总监伪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并将印章打印于其制作的“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上用于投标,最终被检察院识破并被抓获。记者昨日从市第二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胡某被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5个月。 34岁的胡某是四川人,曾在广东一办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任总监。今年6月初,胡某从代理商处得知,河北承德有个办公家具招投标项目。胡某传真了资料清单过去后,对方表示还缺一份 “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说明。 胡某曾多次参加招投标项目,没有听说过有这种要求。当时招投标截止日期已临近,他查询到市检察院电话后咨询如何办理。工作人员回应,“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需要他亲自上门办理,胡某觉得麻烦。 胡某心想,伪造一份证明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于是他上网用百度输入 “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后查询到很多模板,胡某挑选了个江苏检察机关的样本,把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情况套进去,文号修改为2013,地区代码修改为中山,然后用电脑软件照作了专用章,并将上述印章打印于其制作的 “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上交助手用于投标。 6月18日,胡某的助手电话告诉他,对方单位发现该印章是伪造的,要取消他们公司投标的资格。胡某情急之下跑到市检察机关咨询真的 “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办理事宜,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与河北方面联系,发现了伪造印章的事情,随后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案开审时,胡某的辩护律师称,胡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且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希望法院能给予缓刑判罚。 法院认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依法惩处。胡某的家庭情况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其犯罪情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不过他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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