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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声称只是公司员工,不愿承担货物余款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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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6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2-26 第 6919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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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了部分货款后,辩称自己只是员工,不愿意承担余款还款责任。近日,这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院二审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中断”支付货款拒还款 据原告孙某东起诉称,2012年4月至5月间,被告朴某子曾向自己购买铝线和铝管产品,总金额52310元,有送货单和结数清单为凭证,但仅支付了33000元后就不再支付剩余款项。自己曾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均遭拒绝。 而被告朴某子称自己只是灯饰厂的员工,灯饰厂的实际出资人是韩国人金某中,自己的所有采购、签单行为均是职务行为,因此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灯饰厂及金某中承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但原告孙某东补充说明,自己在采购、收货、付款都是与被告朴某子接触,自己根本不认识金某中,且在与被告接触过程中,她均是以灯饰厂老板娘的身份自称。 ■法院判定欠款须“清偿” 经审,法院认为,即使朴某子系金某中所雇佣人员的事实成立,但朴某子并未举证证实其在订货、收货及付款整个交易过程中已向原告披露其系受金某中的委托而与原告进行的铝线灯配买卖交易。且原告认可其是与朴某子进行的铝线灯配买卖,而非金某中,亦已明确表明其并不知道金某中与朴某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朴某子系铝线灯配交易的责任主体,其对涉案的铝线灯配款负有给付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朴某子之间买卖铝线灯配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朴某子收货后未全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其对拖欠的铝线灯配款16702.60元负有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了16702.60元付款义务后,依法享有向金某中追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朴某子向原告孙某东支付拖欠的货款16702.60元。该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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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穆瑞 通讯员李世寅夏重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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