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打官司索要医疗费反成被告
|
|
2014-01-08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1-08 第 693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
|
坦洲镇的黄女士家中要拆墙,她把工程交给了重庆人邓志云承揽。邓志云在第二次施工时因抽不开身,找来老乡刘遇春等人帮忙。不幸的是,刘遇春在施工过程中摔伤,内脏破裂出血。事后,刘遇春将发包人黄女士和雇主邓志云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3.8 万余元,却遭邓志云反诉讨要治疗期间垫付的数千元医疗费。昔日老乡因纠纷成了仇人,刘遇春和邓志云是否构成雇佣关系?黄女士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工人作业时摔伤,打官司索赔3.8万余元 坦洲镇的黄女士欲把家中的房屋重新装修,2013年3月15日,他经人介绍找到了重庆人邓志云。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约定了工程款单价。邓志云承接该工程后,因工作量太大,他召集其妻子及同乡一起施工。完工后,邓志云与黄女士结算工钱,并将黄女士支付的2650元工钱分配给各施工人员。 同年5月2日,黄女士联系邓志云称一楼还有墙和墙面沙灰要拆。邓志云刚好因有其他事,就找了刘遇春及邓某荣去干活,并交代他们完工后自己去找黄女士结算工钱。邓志云将两人送到黄女士家中并交代拆除位置后就离开了。 然而,施工没多久,刘遇春就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后被救护车送院治疗。邓志云和黄女士共垫付了近万元医疗费,还欠下医院1.6万余元。“我的肝、肾、脾等内脏都破裂出血了,治疗期间已耗光了家庭的所有积蓄,为此负债累累,生活十分困难。”2013年6月6日,刘遇春把发包人黄女士、雇主邓志云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共计3.8万余元。 ■索赔遭拒反成被告,铲墙工遭雇主追索医疗费 2013年6月18日,市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女士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邓志云,邓志云安排刘遇春到该场所进行建筑作业,没有履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实施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管理,也没有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监局决定对黄女士处以1万元罚款,对邓志云处以2万元罚款。 在法庭上,黄女士表示很无奈。她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泥水工、铲墙工没有相应的资质规定,而且承包方邓志云自己有6套专业铲墙工具,且曾经承包过大面积的墙面铲墙工程,是相当有工作经验和资质的。再者,她提供的工具和工作环境是符合安全条件的,是刘遇春使用人字梯不当造成摔伤。 邓志云则把责任推给了黄女士,他认为刘遇春应该找黄女士索赔。“我与刘遇春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我只是作为介绍人,介绍刘遇春去给黄女士干活,工钱由黄女士和他们结算。因此,黄女士才是刘遇春的雇主或发包人,刘遇春人身损伤的所有费用应由雇主黄女士承担。”邓志云还提出反诉,认为他没有责任承担医疗费,刘遇春应返还他垫付的6931.30元。 ■法院判雇主担责八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劳务者受害的民事责任纠纷中,谁才是真正的雇主?市第一法院认为,黄女士与邓志云之间成立承揽关系。根据安监部门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刘遇春是由邓志云安排到房屋中进行建筑作业,施工的部分工具也是由邓志云提供,邓志云向刘遇春支付150元/天的工资,且刘遇春并不参与邓志云与黄女士之间工程款的结算。因此刘遇春与邓志云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特点。 那么,发包人和雇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法院认为,安监部门已认定这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邓志云没有向施工人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实施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管理等,因此应承担该起安全生产受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遇春安全意识淡薄,在建筑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女士将涉案房屋工程发包给邓志云时,她知道邓志云并不具备建筑的相关资质,应与邓志云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向刘遇春赔偿26346.3元。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涉案人系化名)
|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