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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中职生实习期间猝死公司校方同意补偿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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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1-16 第 6940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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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7日,在东凤镇一企业实习的中职生小杰下班后发病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件曾引起多家新闻媒体关注。随后,小杰的家属以提供劳务责任纠纷为案由,将涉案企业和校方一同告上法庭,索赔74万余元。经过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三方于近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两被告同意支付共计69万元作为补偿。 ■案情回顾:佛山中职生到中山实习,下班后猝死 小杰是两原告谭先生及叶女士的独生儿子,生前是佛山某学校12级数控专业的学生。根据该学校与中山市东凤镇一公司签订的 《校企实习合作协议》,小杰于2013年9月9日跟其他学生一起被安排到公司实习。 2013年9月27日晚8点多小杰吃晚饭后回到宿舍,同宿舍同学发现小杰脸色发青、呼唤没有回应。学生立即联系老师将小杰送往东凤医院,当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为小杰还是在校学生,不符合工伤的主体资格,认定受害人小杰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白发人送黑发人,小杰的父母悲伤之余,把涉案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2610.1元。后根据实习公司申请,法庭追加学校作为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焦点:无法查实死因,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涉案公司和校方都对小杰的死亡深表悲伤,但对责任分摊等各执一词。被告公司认为,他们和小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仅是与学校签订《校企实习合作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在劳动局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外,小杰在猝死的前两日曾请假去喝喜酒。由于家属方拒绝对遗体解剖,而且已火化,该公司认为不排除其他原因导致小杰猝死。 校方则认为,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内普遍做法是满16岁之后就可以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多技能;从合作协议看,学校和公司之间对实习的责任划分是比较清楚的,学校只是管理纪律,真正实习管理是交由企业方管理的。而且,企业方也跟学生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校企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及义务,校方认为假如两被告有责任,则主要责任是用人单位。 ■调解结案:两被告同意支付共计69万元补偿款 校方同时表示,虽然小杰的死因没有做出最终的结论,但家属毕竟丧失了独生的儿子,合理部分应当得到支持。至于责任分摊,校方请求由法庭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在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承办法官卢钊洪认为,调解无疑是解决现有纠纷及潜在纠纷的最佳途径,且多方均能理解失独家庭的痛苦。随后,法官多次对双方释法说理,在当事人各方的努力下,小杰父母的情绪得以缓解安抚,被告公司也同意增加支付金额。 近日,在法庭的组织下三方来到东凤法庭签订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支付共计69万元补偿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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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谢湘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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