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中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山东省某市一行政机关存在拒不履行协助过户手续义务的行为依法发出《处罚预告书》,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有力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中山农商银行与中山市某贸易公司因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至法院。经查,被执行人中山市某贸易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某市一旅游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案外人中山某投资公司位于该旅游区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应交予农商银行以物抵债。上述土地共计约十五万平方米。 
(图源网络) 然而,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难题。 中山中院拟对上述土地进行查封,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山东省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中心确定土地所在位置。但令人想不到的是,该中心回复称:“无法确定上述两宗土地的具体位置”。 然而,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已颁发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信息、土地登记卡、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等基本资料均已齐备,且明确土地座落。法院研判认为,不存在无法确定不动产界址的情况。 其后,中山中院多次与该中心联系,要求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但其均以“两宗土地无具体座落位置”为由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中山中院执行局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该不动产登记中心明显存在拒不履行协助过户手续义务的情形。因此,法院决定向其主管部门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处罚预告书》,责令该局立即协助执行。 
收到《处罚预告书》后,该局提出异议,认为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属于非法批地,需要完善用地手续、购买用地指标等,请求法院撤回《处罚预告书》。 “收到该局的异议申请后,我们再次组织法官进行了讨论。我们认为,协助过户手续与过户后实际使用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同的处理环节,不能以使用上的要求为由拒不办理过户手续。而该局多次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明显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中山中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何海鹏表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再次责令该局限期履行过户义务。明确告知:如逾期未履行,该局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会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据悉,收到《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后,该局积极向上级部门及当地政府多次沟通,得到了上级部门及市政府的同意,于2024年4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就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签订了《补偿协议》。按照协议,银行获得了上述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权益的分期补偿。目前,已实际支付了第一期补偿款250万元。
法官说法 
“预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律程序中,当义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为了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事先告知义务人将会受到的处罚。这种措施旨在通过提前告知可能的不利后果,来推动义务人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从而达到避免实际处罚的目的,同时也为义务人提供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深入了解案情,多次到当地走访和研究讨论,确定协助执行单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依法对协助执行人作出预处罚措施。在执行威慑力下,协助执行义务人主动认识错误,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最终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从根本上解决了多年未决的历史问题,有力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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