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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未办执照就经营员工工伤向老板索赔


2012-09-13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9-13 第 6450 期 A8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在没有牌照的工厂工作,工伤后找赔无门,经法院调解,终得27500元赔偿。
  湖北人阿华长期在黄圃镇从事五金生意,对外以中山市某五金厂名义对外经营,却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四川人李响2011年起在阿华的厂里工作,2012年2月19日,李响工作时被锯床割伤左手食指中、末节,事发后,李响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食指骨折,住院5天后出院。2012年6月5日,后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李响申请工伤认定,因该厂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并非合法用工主体,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李响又申请劳动仲裁,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同样理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李响于2012年7月3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杨华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误工费、评残费等各项赔偿32000余元。
  在8月24日的庭审中,被告阿华对非法用工事实并无异议,但表示厂方规模较小,为节约经营成本,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且目前处于亏损状态,故仅同意支付少量赔偿。承办法官曾志专立即向被告指出,企业应守法经营,非法用工致员工发生工伤的,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承办法官随即详细向被告解释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相关规定,原告构成10级伤残,原告有权获得法定赔偿数额,经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27500元以了结双方纠纷。
  2012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来到黄圃法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调解款项。
 
通讯员李世寅梁俊民记者陈健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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