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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标注“驰名商标”遭超市退货销售代理公司状告厂家要求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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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6-18 第 3557 期 A0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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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两家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交了一批货后发现,新《商标法》不准在商品外包装标注“驰名商标”字眼。已经发出的货物被超市退货,这其中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宗典型案例二审宣判。 包装标注“驰名商标”遭退货 安东(化名)公司是我市东凤镇的电器公司,通西(化名)公司是深圳的商贸公司。2013年6月,双方签订电器销售合同,约定通西公司在一年的代理期间,帮助安东公司建立销售网络,并完成300万元的年销售额;首笔30万元货款,款到后发货;这批商品进入华润万家超市销售,进场费、条码费等共计10万元由安东公司负担。 合同签订后,安东公司于2014年1月供应了首批价值14.36万元的商品,通西公司则先后支付货款15万元,同时还交付了一张5万元的支票(后未兑现)。 《商标法》于2013年8月30日修订,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明令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等。对此,华润万家超市在2014年4月21日发布工作指引,要求4月30日后对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予以拒收。 此前,安东公司交付给通西公司的价值14.36万元的商品,外包装印有“驰名商标”字样,且未销售完毕。华润万家超市退回价值2.6万元的商品,通西公司存有价值9.7万余元的商品。 这些商品无法再进入华润万家超市销售,由此带来的损失谁来承担?通西公司将安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回未销售商品的货款,以及进场费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退款诉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两家公司在2013年6月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是明知印有“驰名商标”的产品不得在2014年5月1日后进入流通领域。安东公司交付商品的时间是2014年1月,未违反前述有关规定。双方亦未就无法销售产品如何处置进行约定,故通西公司无权要求退回产品给安东公司并要求返还货款。 至于进场费10万元,通西公司无法证明这些费用是由于安东公司的商品进场而发生的。此外,合同约定支付进场费的附加条件是该商品必须在华润万家销售一年以上,因此法院也不支持通西公司的诉求。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通西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安东公司仅需返还此前多收货款共计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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