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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性骚扰女同事遭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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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6-25 第 7465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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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公司8年的老员工通过照片性骚扰女同事,他在被公司放假期间又被查出12 次考勤违规。这名在南区某胶制品企业上班的男子林某沅随后被公司解雇,他向市仲裁委申请裁决,企业被裁决应支付近2.6 万元经济补偿金。随后,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上诉到市中级法院。林某沅的行为属不属于性骚扰?企业以此解雇员工是否合法?6月24日,市中院通报了这起劳动纠纷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老员工性骚扰女同事遭公司解雇 林某沅2006年10月入职南区一家胶制品企业,任品质部检验领班。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从2009年8月1 日至2014年7月31日。在这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前两个月,林某沅的一次举动成为他被解雇的直接原因。 2014年5月30日,林某沅利用电脑软件,将两张公司集体活动照片添加上粗俗的对白文字与主题,并多次通过公司内部电子邮件发送给照片当事人和另几位同事。事情发生后,照片上的女员工肖某、许某、梁某等人向公司投诉。 企业就此事展开调查,而在调查期间,林某沅再次将照片在同事中传播。企业在去年6月查明事实后,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认为林某沅的先前行为属于对同事的性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企业决定对林某沅放假至2014年7月31日,并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8月1日,企业与林某沅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随后,林某沅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企业被裁决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977元。该企业不服裁决,后向法院起诉。 ■庭审焦点:企业是否应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林某沅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企业又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企业认为,《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行性骚扰”,林某沅的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而且,林某沅多次传播图片,导致受害人多次向公司投诉或哭诉,严重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企业以林某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林某沅则认为,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此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所称的性骚扰是莫须有的,退一步来说,如果公司认定我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何不当机立断解除与我劳动关系,而是拖到2014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那天?”林某沅认为,既然是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终审判决: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年1月15日,原审法院判令企业仍需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该企业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劳动场所的性骚扰行为一般包含三方面:一是此行为带性色彩;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三是这种行为可导致承受人在工作场所中产生一种胁迫、敌视、羞辱性的工作环境。 林某沅利用电脑软件在照片上添加对白文字和主题,该文字和主题以公司女同事为对象,带有明显的与性有关的文字故意对照片中的女同事实施这些行为,而且从女同事向公司领导投诉和哭诉的事实能够确认,林某沅的行为造成行为对象的羞辱和不适,明显违背了女同事的意志,造成女同事精神上的压力,这一行为应认定为性骚扰行为。 根据该企业 《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对同事有性骚扰行为者,予以扣分处罚,视情况予以解雇,且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而且他在企业调查期间,再次将照片在同事中传播,情节较为恶劣,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企业可根据该公司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市中院认定,该企业因林某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近日,市中院终审判令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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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一慧 王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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