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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粗俗图文骚扰多名女同事被解雇男子想要2.5万元补偿金没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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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6-25 第 3564 期 A0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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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在公司集体活动照片上,往女同事身上添加粗俗的对白后,男子多次通过公司内部电子邮件发送给当事人和其他同事,因性骚扰女同事被公司辞退,由此引发劳资纠纷。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男子败诉,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回顾:性骚扰女同事被公司解雇 2014年5月,林某利用电脑软件在两张公司集体活动照片添上粗俗的对白文字与主题,并多次通过公司内部电子邮件发送给照片当事人和其他同事。事情发生后,照片上的女同事肖某、许某、梁某等人向公司投诉。依当事人的申请,通达公司(化名)就此事展开调查。 次月,通达公司发出关于停止林某工作的内部公文,认为林某的先前行为属于对同事的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其7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 同年8月1日,通达公司与林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当月,林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通达公司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977元。随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通达公司支付林某经济补偿金25977元。通达公司不服,于是告上法院。庭审焦点: 是否构成性骚扰?带性色彩的行为、图文等均为性骚扰形式 庭审焦点之一是林某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性骚扰?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上述法律条文明确禁止特别是在劳动场所进行性骚扰。 法院认为,劳动场所的性骚扰行为一般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此行为带性色彩;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三是此行为可导致承受人在工作场所中产生一种胁迫、敌视、羞辱性的工作环境。 本案中,林某以公司女同事为对象,利用电脑软件在照片上添加粗俗对白文字和主题,带有明显的与性有关的文字故意对照片中的女同事实施上述行为,且从女同事向公司投诉的事实能够确认林某的行为造成行为对象的羞辱和不适,明显违背了女同事的意志,造成女同事精神上的压力,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性骚扰行为。 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无需支付 庭审焦点之二便是通达公司应否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达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中已有规定:“对同事有性骚扰行为者,予以扣分处罚,视情况予以解雇,且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林某在受害人向公司投诉后调查期间,仍将照片在同事中传播,实施性骚扰行为,情节较为恶劣,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通达公司可按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通达公司因林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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