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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到酒吧消费遇邻桌斗殴 女子被飞溅酒瓶碎片击伤眼


2015-11-26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去年3月,罗女士和朋友到酒吧消费,期间遇邻桌打架,她不幸被飞溅的酒瓶碎片击伤左眼。罗女士出院后把斗殴者和酒吧、酒吧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6万余元。罗女士无辜受伤,谁该为她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埋单?11月25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
  ■到酒吧消费被误伤,女子起诉索赔6.6万
  29岁的罗女士在中山一间美容机构上班。2014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罗女士与梁先生等人在黄圃镇苏某经营的酒吧娱乐消费。期间,罗女士邻桌的几名男子与24岁的胡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胡某动手拍打对方一名男子的脸部,双方随即发生打斗。
  在打斗过程中,有男子砸碎啤酒瓶,飞溅的啤酒瓶碎片不慎击伤罗女士的左眼。罗女士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确诊为“左眼球穿通伤”和“左眼玻璃体积血”。2014年4月19日,罗女士住院治疗24天后出院,后多次返回医院进行眼部手术和住院治疗。
  事后,罗女士要求胡某、酒吧等赔偿其损失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向罗女士支付医疗费32219.1元、误工费28931.5元及其他费用合计66010.6元,酒吧和经营者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酒吧被判连带担责20% ,伤者不服上诉
  去年底,市第二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健康权纠纷。法院认为,胡某等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在打斗过程中致罗女士左眼意外受伤,胡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罗女士在酒吧处娱乐及消费,酒吧应对罗女士尽到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从罗女士及酒吧所提交的现场监控录像资料看,酒吧的工作人员在胡某等人与其他男子发生打斗时,并没有及时上前制止及报警,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而任由打斗事件发展导致罗女士不幸受伤。
  由此可见,酒吧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过法院审查,罗女士的损失是1.9万余元。法院结合案情,在确定胡某的赔偿数额后,由酒吧对罗女士这1.9万余元赔偿责任的20%即3889.82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罗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维持原判,伤者获判赔1.9万元
  罗女士认为,酒吧只被判承担20%的补充清偿责任不公平。因为,罗女士在酒吧消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酒吧有义务保障罗女士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发时是凌晨两点多,当时酒吧已准备打烊,店内顾客很少,酒吧内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到打斗行为产生的声响。但打斗行为发生后,并没有见有酒吧的安保人员出现。
  同时,酒吧的工作人员既没有及时对打斗行为进行制止,也没有及时报警,让大部分肇事者逍遥法外,直接损害了罗女士的合法权益。苏某作为酒吧的经营者,对酒吧工作人员的选任存在重大过失,致使酒吧的工作人员在发生涉案打斗行为后没有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制止。罗女士依然索赔6.6万元。
  市中院近日二审该案。市中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案情可知,打斗发生较为突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也很短,原审法院酌定酒吧担责两成并无不妥。市中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颖清 字数:130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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