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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眠治疗一年后坠亡


2015-12-01 来源:中山日报 2015-12-01 第 762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唯一的儿子跳楼自杀身亡一个月,父亲老冯才发现医生给儿子开的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物帕罗西汀具有诱使青年人自杀的风险。儿子服用此药物已有一年多,而开具此药的医生未做过任何告诫或提醒。于是,老冯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了法庭。经过长达四年的鉴定和审理,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医院承担两成责任,并赔偿死者父母精神抚慰金3万元。
   【案情回放】大学生失眠医生说有精神障碍
  老冯是土生土长的小榄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子阿明(化名)1990年7月出生,2009年考进了电子科大中山学院。不知为什么,自从上了大学,阿明便常常睡不着觉,有时还和同学玩电脑、唱K 到深夜,影响了身体和学习。
  冯太告诉记者,当时她考虑再三,决定带儿子到医院看病。第一次带儿子到市里一家医院看病是在2010年4月19日。经导医小姐指引,母子俩来到了心理科。在那里,一位姓郭的医生检查后认为阿明“有点精神障碍”,然后开了一些药,包括利培酮片等镇静剂,还有一种盐酸帕罗西汀片。
  此后,阿明便开始休学。服药一年,阿明的病情反而加重了。
  冯太和儿子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到这家医院看病,一年下来,开了12次药,每次开的药都大同小异,盐酸帕罗西汀片一直都有。
  吃药后,阿明的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有加重的迹象。2011年三四月份,阿明常常出现幻觉,并做出一些怪异的举动。阿明说他常常看到小丑、僵尸,觉得自己鬼魂附体,有时还伸出两只手,像一些影视片中的僵尸那样走路。
  冯太带儿子到小榄镇人民医院做了脑部CT,医生说阿明的脑子没问题。
  当冯太把情况告诉市里那家医院给阿明看病的医生时,医生回答:“没关系,你让他发泄出来,这对他的病情有好处。”
  2011年5月12日,又到了去医院看病的日子。但那天阿明嗜睡得厉害,不想动,于是冯太和女儿(阿明的姐姐)到那家医院给阿明开了药。
  次日8点左右,冯太喊阿明吃早饭,却发现儿子不在楼上。四处寻找,看见儿子趴在院子的地板上,还有血迹,便马上把儿子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医院说,阿明是由于“肝破裂死亡”,公安部门也出具检验报告称“排除他杀的可能”。
  老冯家是一栋3层楼的别墅,阿明住在3楼。事发当天,没有人看见阿明如何从3楼摔到1楼。“警察说排除他杀,但儿子是失足掉下去的,还是自己存心跳下去的,也没有弄清楚。”老冯说。
  很快,老冯把阿明的遗体火化了,还到公安局注销了阿明的户口。
  事情过了一个月左右,阿明的姐姐收拾弟弟房间时看到,5月12日那天医院给阿明开的盐酸帕罗西汀片还没有吃完,装药的药盒里面有一份使用说明书。这份由中美史克出品的“盐酸帕罗西汀片说明书”一开始就是一段警示语:“抑郁和某些精神障碍本身与自杀风险的增加有关。对抑郁症和其他精神障碍的短期临床试验结果显示,与安慰剂相比,抗抑郁症药增加了儿童、青少年和青年(≤24岁)患者自杀倾向(自杀意念和自杀行为)的风险。任何人如果考虑将盐酸帕罗西汀片或其他抗抑郁症药用于儿童、青少年和青年(≤24岁),都必须在其风险和临床需求之间权衡。”
  这个迟到的消息让老冯一家非常震惊。于是,他们找到医院讨说法,但医院否认阿明的死和医院有关。无奈之下,老冯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老冯的起诉书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诊断错误、治疗方案不当问题。阿明的失眠采用一般性心理辅导或其他非药物性治疗即可治愈,而被告方医生却将其诊断为精神障碍,继而用多种药物进行治疗。更重要的是,医院在药物选择上存在严重过错,并让其服用长达一年之久。医院也从未告知过患者或家属,该药物可能产生自杀意念或自杀行为的风险,也未提醒家属注意防范。
  据此,老冯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儿子死亡赔偿金68万余元 (按医院承担80%责任计算),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鉴定结论】医方知情同意程序存在一定过失
  2011年11月24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律师否认了原告所诉事实,不承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存在不当。医生做出的诊断及其治疗方案,均是根据病人所述病情及医学专业知识作出,没有违反相关的医疗条例。
  第一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医院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阿明的死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阿明为复发性抑郁症,死亡前为有精神病症状的抑郁。“医方所做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虽然有误,但用药原则基本正确”,且采用帕罗西汀等药物的“应用均属常规剂量,未违反相关医疗禁忌。究其个人病情,不存在盐酸帕罗西汀增加患者自杀风险的问题。”
  但是,“医方在书写门诊病历时,对于阿明属于自杀高危人群仅口头告知家属‘陪护’、‘防意外’,并未书写在门诊病历上,没有建议家属立即住院治疗。同时,医方既未请家属在门诊病历上签字并确认知情同意过程,又因医院自己管理门诊病历,家属也无法从中了解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以致家属未引起足够重视而酿成悲剧。因此,医方的知情同意程序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
  鉴定书评定医方行为与阿明自杀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的参与度为20%。
  第一法院认为,老冯所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总额为684646.5元,医院承担20%的责任即136929.3元。由于阿明年龄尚轻,其死亡确实给老冯夫妇带来极大痛苦,法院酌定医院给予老冯夫妇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老冯和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徐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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