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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来中山看望务工父母乘坐大巴因爆胎致十级伤残


2016-01-07 来源:中山商报   【收藏本文
  商报讯  17岁少年来中山看望务工的父母,乘坐大巴时,因车辆爆胎而受伤,致十级伤残。庭审时,双方就赔偿标准是按城镇人均收入标准还是农村人均收入标准辩论,最终二审法院支持该少年按城镇标准获赔,共计7万多元。
  车辆爆胎导致17岁少年脚踝骨折
  2014年2月3日,我市某交通公司的司机开着一辆大巴车往珠海方向行驶。在国道105上,左后轮发生爆胎,导致车上多名乘客受伤,其中便包括17岁的小张。
  小张被诊断为右内踝骨折,住院15天,期间该交通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经评定,小张被评为十级伤残。就后期索赔问题,小张将交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多元。
  法院查明,小张是罗定市农业家庭户口,事故发生时,他在罗定市连州中学读书,连州中学位于城镇,事故发生时,小张来中山探望在此务工的父母,并在中山过年。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是农业户口,在户籍住所地的中学读书,并没有随父母生活,故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13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加上住院伙食费、护理费、鉴定费等,法院判定交通公司赔偿小张28388.6元,驳回其他诉求。
  少年上诉认为应按城镇标准赔偿获支持
  小张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读书时就读连州中学,位于城镇地区,而他自身的生活费来源于父母,父母也长期在城镇打工;今后他在城镇学习、工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他认为按照农村标准来赔偿对自己不公平。
  中山某交通公司则答辩,小张是学生,无收入来源,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请求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小张的经常居住地连州属城镇;事发时系未成年人且是学生,其收入来源于父母,其父母均长期在中山务工,故小张事发时的生活费用来源地也属城镇;因此,涉案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核定。最终二审法院判该公司支付小张各类赔偿款共计702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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