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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房发现使用权限仅54年拒签合同被没收2万元定金


2016-01-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1-28 第 7682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新买的商品房,签下合同后发现使用权限只有可怜的54年,开发商明显是故意隐瞒事实!”2014年10月,陕西人常先生在南头镇江临世家付了2万元定金打算购买一套19楼的房子,但他不久后发现房子使用权只有54年。常先生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被开发商没收了2 万元定金,双方因此对簿公堂。1月27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终审,常先生终审败诉,2万元定金打了水漂。
  ■买家下了定金买房后发现使用权仅54年
  2014年10月4日,常先生看中了中山市江临世家一套房产,他当日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付了2万元定金。协议约定交楼日期是2016年6月30日前,交楼标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这份认购协议中还约定,乙方(购房者)对所购之物业基本情况及相关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不得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之内容存在异议为理由而拒绝签署。按照约定,常先生本来是2014年10月12日签署买卖合同,但他随后打起了退堂鼓。
  常先生发现,他要买的房子使用权限并不是70年,而是只剩下54年了。常先生以开发商故意隐瞒这一年限缩水的重大事实,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履行,他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定金,但遭到开发商拒绝。
  2014年11月1日,开发商向常先生邮寄了律师函,告诉他双方已解除认购协议,常先生已付的2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常先生随后向市第二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共计4万元。
  ■房子使用权缩水,开发商有没有隐瞒事实?
  常先生认为,一手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期为70年,通过开发、承建,有3年左右时间基本可以销售,购房者买到的一手房至少具有65年土地使用年限的房产是基本的交易常识。那常先生在认购协议中签名确认的对 “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业基本情况已作全部了解”,他将作何解释?
  “我买房时了解到的只是房产的位置、楼层及朝向等看得到的物业状况,对房屋的土地实际使用年限只有开发商提供真实的土地使用证原件给我核实,或合同中明确告知才算是开发商履行了告知义务。”常先生认为,开发商声称已经将使用权限等信息公布在了售楼部,那开发商就应该证明摆放的位置是否明显,内容是什么,有没有购房者的签名确认等。
  开发商则辩称,他们不仅把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放在售楼部展示,而且开发商在接待常先生时,已把相应情况告诉了他,并在认购书中也进行了约定和确认,因此,开发商并没有隐瞒。
  “如果我们没有将相关证件进行展示并在销售中告知购房人相关情况,那不可能整个销售中只有常先生以土地使用年限为由而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开发商认为,双倍返还定金需要建立在认购协议有效的基础上,即使常先生存在没有了解清楚土地使用年限的重大误解,那他也应该是请求撤销合同。
  ■购房者终审败诉,2 万元定金打了水漂
  法院认为,常先生在签署认购协议时,已经明确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及相关情况作了充分了解,而且已经详细阅读和理解了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内容,同意不得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之内容存在异议为理由而拒绝签署。因此,常先生有义务在双方约定日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构成违约。
  而常先生认为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至少应为65年,开发商故意隐瞒了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不足70年仅余54年的重大事实。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至少应为65年,而且对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关规定只是写了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为70年。
  而且,开发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权,并不都是跟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取得的,也有的是开发商从他人手中转让过来的。这个时候,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由于在交易市场的正常流转,土地剩余年限必然已经不足70年的最高年限。法院据此驳回了常先生的索赔诉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常先生不服并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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