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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非员工本人所签企业被判赔离职员工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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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3-02 第 7716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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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大涌镇兴涌西路一家家具厂的木工师傅贺某离职后把老东家告上了法庭。贺某向家具厂索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共计11万余元。对于员工离职原因,劳资双方各执一词。多份不一致的员工签名,将家具厂在这起官司中推向极为不利的位置。家具厂是否该赔偿员工?2月29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 ■辞职员工向家具厂索赔11万余元 湖南人贺某在2013年4月26日入职家具厂,任木工师傅。家具厂没有为贺某参加社会保险,这件事为后来劳资双方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根据家具厂的说法,2014年1月24日,贺某从家具厂离职了,但他在2014年2月11日又重新入职了。2014年6月19日,贺某再次从家具厂离职。但这次过后,贺某向市仲裁委提出了索赔申请。 对于离职的原因,家具厂认为是贺某以计划更换新的工作单位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贺某则认为是家具厂没有为他参加社会保险。 贺某要求家具厂支付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8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89847.5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代班费等数千元,共计11万余元。 ■合同等上面的签名并非员工所签 “公司已经与贺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是贺某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家具厂提交了劳动协议、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签收表、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等证据,试图证明这一说法。 但是,贺某只承认他签了劳动合同签订签收表,其他如合同、放弃社保声明书等都不是他的签名。对此,市仲裁委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贺某和家具厂之间的劳动协议、劳动合同、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的“贺某”签名确实不是贺某本人所签,贺某为此支付了12438元司法鉴定费。 2014年12月24日,市仲裁委裁定家具厂支付贺某经济补偿金1008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55586.7元、司法鉴定费12438元及数千元工资、代班费等,合计8.6万余元。贺某与家具厂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家具厂最终被判赔员工10万余元 市第一法院一审认为,相关鉴定中心对贺某和家具厂的劳动协议、合同、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表中的“贺某”签名进行鉴定显示,上面的签名确实不是贺某本人所签。 家具厂认为贺某是要跳槽才辞职的,但家具厂提交的离职人员考勤表只能反映贺某最后的工作时间,并无法反映贺某的离职原因。家具厂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一审采纳了贺某的说法,认定是因家具厂没有为他参加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鉴于家具厂没有为贺某参加社会保险,家具厂应按6720元/月的工资标准并结合贺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贺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80元(6720元/月×1.5个月)。 此外,由于劳动合同上也不是贺某的签名,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判令家具厂还需支付贺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71615.03元,并支付鉴定费用1.2万余元。加上846.6元高温补贴、2780元代班费和2014年6月的工资4810元,家具厂一共要支付贺某10.2万余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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