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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主席遭罢免引离职纠纷


2016-03-09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休假一天回来上班后发现自己工会主席的职务被罢免了,而且职位也要进行调整。2014年11月,湖南人阳先生在火炬区一间外资企业遭遇了这样一场职业危机。让他更诧异的是,第三天上班时他还被厂区保安拒之门外,保安称他已被公司炒了“鱿鱼”。阳先生一气之下把企业告上法庭,索赔11 万余元。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劳动纠纷的终审判决。

   ■企业工会主席被罢免,引发离职纠纷
  阳先生从2006年开始在火炬开发区一间外资企业上班,任制造部二课课长。双方的劳动合同显示,阳先生和公司的合同期限到2017年12月31日终止。
  2014年11月3日,阳先生正在休假。与此同时,他所在的外资公司工会委员会正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工会会员会议。会议通过了罢免阳先生工会主席职务的决定,理由是阳先生在工作中表现不合格。第二天,阳先生上班时得知了这个消息,并了解到公司打算对他的工作进行调整,他当即表示不服。
  2014年11月5日早上,阳先生到外资公司正常上班时却被保安拒之门外。“保安说公司已经将我解雇了。”阳先生马上到火炬开发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投诉。随后,该中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阳先生要求外资企业出具辞退通知书并对辞退他的行为作出赔偿,但调解没有成功。

  ■员工被辞退,起诉企业索11万余元赔偿
  2014年11月12日,外资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阳先生在中山的住处和老家住址邮寄通知,要求他在2014年11月14日前返岗,若不返岗,公司将作出处理。2014年11月18日,外资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决定无偿解雇阳先生,并于当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随后,阳先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索赔违法解聘的赔偿金11万余元。2015年1月5日,阳先生的仲裁申请被驳回,他便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外资企业认为,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公司在2014年11月18日是因阳先生无故连续旷工达9天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阳先生则有不同说法,他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这是一份外资公司2014年10月31日就拟好的内部通知。这份通知称,阳先生在担任课长期间以工资低没有工作积极性,希望公司赔偿解雇的心态消极怠工,身为干部不仅不能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反而带头违反工作纪律,屡次沟通教育不改,公司决定将阳先生的职务降为员工。这份通知同时还写明,阳先生降级后所从事的工作由所属部门重新安排,如因其本人有抵触情绪而持续有违规行为时,将即刻无偿解雇处理。
  对于这份内部通知,外资企业表示不认可。
  而法院根据该公司在辞退阳先生前出具的《致工会书》,认为外资公司确实对阳先生的岗位作出了变动。

  ■企业终审被判违法解聘,须赔员工11万   那么,外资企业对阳先生降职后,是阳先生负气旷工还是欲上班而被拒之门外?“公司以我消极怠工为由,早在2014年11月4日就向我出具了辞退通知书。但我当时不同意在通知书上签名。11月5日,我回公司上班但遭到保安阻止。”阳先生说。此外,火炬开发区西城派出所证明2014年11月10日阳先生回到外资公司,双方再次发生争议。结合外资公司对阳先生的工作进行调整,免除他课长职务这一事实,法院认定是外资公司保安禁止阳先生回公司上班,并认定外资公司违法解除其与阳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一审认定外资公司应向阳先生支付赔偿金。阳先生2006年5月入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6478元,因此外资公司应向阳先生支付赔偿金110126元(6478元/月×8.5个月×200%)。
  该案一审判决后,外资公司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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