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两名广西男子在银行柜员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使用复制到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冒取他人钱财共计48300元。作案当天,正在取款的凌某被当场抓获。另一人农某于2015年3月被抓获归案。昨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农某、凌某为广西老乡。2014年12月1日晚上6点多,两人来到小榄镇新市社区某路段的某银行柜员机处伺机作案。农某把事先准备好的读卡器、摄像头分别安装在柜员机顶端和银行卡进出口处,然后两人在银行柜员机对面蹲点。
期间,蒋先生等三人在安装了读卡器的柜员机处取款并且毫不知情。随后,凌某取回了读卡器和摄像头。当晚11点多,农某将贴有密码的1张银行卡和1张白色磁卡交给凌某,让他用这2张卡去取款,并承诺得手后凌某可以获得15%的提成。
随后,农某先去到附近一间银行的柜员机,通过复制的银行卡取走卡内1万元现金,并转走该银行账户内的3万元;随后,凌某则戴着口罩,撑着雨伞去到同一支行的另一个柜员机处提取卡内现金。
与此同时,蒋先生收到银行发来的电话短信,得知自己银行卡正被人操作,决定与朋友驾车到柜员机处一看究竟,正好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正在该处取款,蒋先生拦截该男子并立即打电话报警,凌某被抓获。
2015年3月18日,警方在东莞市将农某抓获归案。破案后,部分赃款未能缴回。
2015年12月24日,市第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农某、凌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缴获的赃款分别返还被害人并没收作案工具。法院还责令两人退赔盗取的4万元。农某、凌某不服后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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