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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财产品为质押网银办贷款储户遭电信诈骗被转走近38万


2016-03-15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3-15 第 772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在银行花36.9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在没到期之前为何会被骗子通过网银转走?2014年7月1日,四川人谢先生在工商银行南头支行开设的账户遭遇了这么件倒霉事。原来,骗子用网银操作,以谢先生此前买的理财产品为质押申请了36.9万元贷款,并连同谢先生卡里的1万余元共计37.9万元全部转走。2015年1月,谢先生以银行没有告知他理财产品可以质押贷款为由,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这笔损失。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

  ■“警方”来电核实账号,储户被骗37.9万
  谢先生于2009年7月在工行南头支行办理了储蓄卡,并在2012年办理了网银功能。期间,谢先生花36.9万元在银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一般来说,储户购买了理财产品除非提前申请,否则在没到期之前是取不出来的。对于理财产品可以在网银办理质押贷款的功能,谢先生表示并不知情。
  2014年7月1日,谢先生的账户先是以理财产品质押方式向银行申请两笔贷款合计36.9万元。随后,谢先生的账户上转走4笔款项,合计379140元。谢先生称,2014年7月1日,自称是上海警方的人员来电要求核实账号,他根据对方要求提供了银行卡密码、电子密码器生成的动态密码等信息,因此遭受诈骗。
  对于这两笔贷款及转出四笔款项,谢先生表示并不是他操作的,当日5点左右他发现手机有六条银行短信。“我收到转账信息后10分钟内就到了银行的营业场所告知情况,但银行以要下班为由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冻结账号、追踪转账流向,只是告诉我可以报警处理。”谢先生当天向南头将军派出所报案后,案件迟迟没有告破。

  ■理财产品被质押贷款并转走,银行有没有责任?
  2014年8月1日,谢先生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8月4日,银行在扣除36.9万贷款和利息后,将余下的51029.07元转到了谢先生的个人理财账户。2015年1月21日,谢先生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偿还他购买理财产品的36.9万元。
  “银行在我开户时没有说涉案理财账户有质押贷款功能,是导致这起电信诈骗案发生的关键原因。”谢先生说,虽然工行的官网有相关业务的内容,但银行并没有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
  谢先生认为,网上银行质押贷款及转账等行为很容易追踪到操作该业务的IP地址,在发生理财账户办理质押贷款行为时,银行为何没有任何的提醒及核实是否是本人操作?

  ■银行被判无需担责,储户索赔终审被驳回
  对此,工行南头支行认为,谢先生买的金融理财产品,和现金存款、国债一样,是财产权的一种。持有人的处置权是法定权利,银行无需特别告知可用于设定质押担保,就如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国债、理财产品等业务中,都无需特别告知该财产权的具体用途一样。
  此外,法律法规或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都没有要求或规定金融机构要有这样的告知义务。对于银行在谢先生告知被骗后无法冻结对方账户一事,银行表示他们是按照电子银行的交易规则,并按谢先生的电子指令办理质押贷款并按电子指令转账,银行无权对转账款项查封、冻结,依照法律规定,只有有权国家机关才能依法办理查封、冻结措施。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理财产品办理质押贷款是网上银行本身具备的功能,这个功能是根据客户的电子指令按照网上银行的操作流程启动的,并不涉及是否免除贷款银行的主要责任。所以,银行是否告知储户这一功能与该案责任承担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谢先生账户上的36.9万元被第三方转走的责任应由谁承担?法院认为,谢先生在开户并办理网银时,银行已经对网上银行的相关业务风险对他进行了特别提示。但谢先生在与他人通话过程中,不仅将账号告知对方,还多次将电子密码器生成的动态密码也告知对方,才导致金额被转走。因此,这笔损失在警方没有查明第三方的情况下,应由谢先生本人承担。
  该案一审判决后,谢先生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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