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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因未年审被判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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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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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5月3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终审判决。2015年4月11日,阿伟驾驶小客车在西区撞上了驾驶轿车的罗女士。罗女士随后把驾驶人阿伟、车主阿东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阿东给车子买了保险,却因为没年审而终审被判须自掏腰包赔偿罗女士。 2015年4月11日10时50分,阿伟驾驶小客车沿西区翠虹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区康欣路时,与从南往北方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阿伟不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驾驶人罗女士未确保安全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罗女士维修轿车花了2.8万余元,加上评估费、拯救费等共计3万余元。阿伟驾驶的小客车是阿东的,事故发生时,他是驾车因工外出。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由于罗女士对事故承担30%的次要责任,她向对方索赔近2.2万元。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对阿伟造成的损失作出理赔,理由是小客车没有年审。对此阿伟和阿东表示不理解,双方后来对簿公堂。 “事故发生时,小客车在保险承保期限内,车辆虽没有及时年审,但事故原因只是客车在没有信号灯路口不礼让右侧来车先行造成的,这和车辆没有年审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阿东和阿伟认为,这笔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那么,车主阿东在购买商业保险时知不知道这回事?法院查明,阿东和保险公司的保单和一份重要事项知悉函上有一个加粗的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本保险车辆未通过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且,保单和重要事项知悉函上面都有阿东的签名。 市第一法院一审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阿伟驾驶客车造成的损失,由阿东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客车事发时没有年审,这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已经就这条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阿东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无需担责。 市第一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罗女士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剩余的19886.30元损失,由车主阿东承担。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都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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