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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厨房7员工“炒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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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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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心”、“不融洽……2015年2月10日,火炬开发区一饮食山庄厨房7名员工以各种理由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和饮食山庄的劳动关系,同时称饮食山庄没签劳动合同,索赔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赔偿。饮食山庄不服仲裁后起诉到法院。写明了入职时间、试用期和工资等信息的入职申请表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5月25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7人集体“炒老板”,索赔十余万元 广西人韦某习2014年11月1日入职火炬区一饮食山庄,负责厨房明档岗位,任中厨厨工。韦某习和饮食山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饮食山庄也没有为韦某习参加社会保险。韦某习的月薪为3000元。每月25日,他会收到饮食山庄的上月工资。 2015年2月10日,韦某习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他请求劳动部门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饮食山庄要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资9900元,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 和韦某习同时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的,还有6名分别来自广东梅州、河源和雷州等地的员工。他们和韦某习的情况基本一样,都是2014年入职,没有买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有的在厨房任厨师,有的是厨工,工资在3000元至3800元不等。 这7名员工辞职的理由大多是“因本人工作不愉快”、“本人与公司合作不融洽”、“本人因家中有要事”等。他们索赔的金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共计十余万元。 ■饭店认为入职申请表可替代劳动合同 韦某习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后仍在饮食山庄工作了一个星期。2015年2月18日,韦某习等人向饮食山庄提交辞职书,要求结清工资。2015年4月22日,饮食山庄被劳动部门裁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加付韦某习一倍工资7000元;加付罗某友一倍工资20700元,其余几名离职员工也获得了几千元到两万余元不等的赔偿裁定。 饮食山庄随后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饮食山庄向法院提交了韦某习的入职申请表。这份入职申请表上记载了韦某习的入职时间、试用期、工种、工资标准及聘用期限,饮食山庄认为,这份表可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韦某习等人则认为,入职登记表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用入职登记表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表有后期补写,饭店被判赔9万余元 法院核实发现,这几份申请表上半部分记载韦某习个人信息等,中间记载饮食山庄的 “初试意见”、“复试意见”及“总(副)经理指示”内容。饮食山庄承认,中间部分内容是后期补写的。 市第一法院认为,虽然饮食山庄提交的入职申请表记载了员工的入职时间、试用期、工种、工资标准及聘用期限,但饮食山庄也承认中间部分内容都是员工填写完入职申请表之后再添加的,不能视为与韦某习等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这7份入职申请表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判令饮食山庄支付韦某习 7000 元, 支付陈某密26976.5元,其他几人获1400余元至2万余元不等赔偿,共计9万余元。饮食山庄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悉数驳回这些上诉,终审维持原判,目前这些判决都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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