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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称劝架被“炒鱿鱼”公司称他有份参与斗殴


2016-06-01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看见同事打架,在东升镇一间家具厂上班的朱先生上前劝架,并和斗殴者有身体接触。但是,工厂把这种身体接触认定为朱先生参与了斗殴,并在去年4月把这名8年的老员工辞退了。朱先生随后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索赔10万余元。案件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终于在近日有了结果。记者5月31日从市中院了解到,企业终审被判赔偿7.5万余元。
  ■进了一趟派出所,员工次日被炒鱿鱼
  2015年4月10日16时许,市公安局东升分局指挥中心接到辖区某家具公司电话报警,称公司有四名员工在工作期间互相打架,要求公安协助处理。东升公安分局巡警大队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并将涉嫌互相打架的四名员工带回利生派出所处理。
  原来,当天早上8点左右,司机梁某因工作与搬运工侯某发生口角争执,随后两人互相推打。搬运工吴某和朱先生见状,上前分别用手拉着梁某的手臂及抱着腰部,并有互相拉扯的动作,后被赶到的家具公司主管制止,随后双方离开。
  利生派出所调查取证后认为,梁某等四人因工作上的事引起纠纷互相打架斗殴,双方的伤势不大,情节较轻,而且双方自愿调解。因此,派出所根据规定制作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在梁警官主持下双方签名确认。
  不过,朱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劝架,因此没有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让朱先生没想到的是,他从派出所出来后的第二天,就被公司解雇了。
  ■员工劝架还是斗殴?双方各执一词
  朱先生从2007年10月就到该家具公司担任搬运工,他对被解雇一事非常气愤。去年5月,朱先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向家具公司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万元;2007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年休假工资25862元。
  2015年6月29日,劳动部门裁定企业要支付朱先生7.5万余元赔偿金,家具公司随后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双方就朱先生的行为是劝架还是斗殴各执一词。
  家具公司认为,朱先生参与斗殴,违反规章制度,家具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而朱先生则称,他当时只是劝架,而不是打架,也没有参与打架员工的调解,因此不能证明他参与了打架斗殴。而且,他在派出所的调解书上也没有签名。
  一份监控视频成为这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关键证据。监控视频显示,2015年4月10日8点18分,公司有两人开始发生推搡并打架,其中一人穿着红色上衣(梁某)。在8点18分12秒到19秒的时间段内,朱先生与参与打架的梁某有身体接触,但没有主动参与殴打对方。其余时间里,朱先生也没有与参与打架的两人再有身体接触。
  ■公司属违法解聘,终审被判赔7.5万元
  市第二法院一审认为,这起纠纷的原因并不是朱先生与他人打架,而是其他员工发生争执打架后,朱先生才和另外一个员工参与进来,监控视频上也反映朱先生虽与参与打架的人员有身体接触,但接触期间没有见朱先生主动参与殴打对方。
  法院认为,利生派出所作出的情况说明属于传来证据,而监控视频直接来源于事件现场而且没有经过转述及修改,属于原始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法院没有采信家具公司的说法,认定家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一审结合案情,判令家具公司赔偿朱先生7.5万余元。家具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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