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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灯饰厂骗11家供货商近186万元


2016-06-22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宗诈骗案的终审判决。一犯罪团伙虚构灯饰厂,以月结和开空头支票等方式,不到1年时间诈骗11家供货商近186万元。近日,其中两名涉案人被判刑10年和10年半。
  2013年7月,佛山人欧某经袁某(另处理)介绍后,与胡某(另处理)密谋开设灯饰厂骗取供应商货物。欧某使用“张坤”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某灯饰厂。在该厂经营期间,欧某使用假名以经营者的身份向供应商购货,并在银行开立支票账户。其他同伙各有分工,贵州男子周某使用“小陈”的假名,伙同胡某等人负责出资、销售及收取货款,袁某负责送货、采购。除此之外,周某等人还安排他人分别假扮经理、厂长和财务等身份。
  他们先履行小额合同骗取供应商信任,后采用月结、使用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方式,向11家供应商购进了价值185.9万余元的货物。该团伙把配件组装为成品后低价变卖,携带销赃所得于2014年6月逃匿并分赃。同年8月,欧某和周某落网。
  2015年12月28日,市第二法院一审对周某判刑10年半,处罚金5万,对欧某判刑10年,处罚金3万元。另外,法院责令两人共同退赔受害人损失金额。欧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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