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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遇交通事故受伤丈夫代签和解协议无效


2016-07-07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见证下签订的互不赔偿协议不但没有化解纠纷,反而引发了官司。去年10月,港口镇的阿娟把交通事故另一方告上法庭,索赔损失8万余元。虽然她的丈夫与对方签订了协议,但阿娟事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这份互不追究的协议是否有效?7月6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丈夫签协议不追究,受伤妻子起诉索赔 
  阿娟和阿兰都是港口镇人。2014年5月5日7点多,阿娟骑摩托车准备到某电子厂上班,当她沿莲花市场附近行驶时撞上了由阿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阿娟倒地受伤,摩托车也摔坏了。阿娟当天被送到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 
  2014年5月12日,阿娟出院。当天,阿娟的丈夫麦先生与阿兰签订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结案书》,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赔偿,就此结案,日后双方互不追究。对于事故责任,交警次日作出认定,阿娟和阿兰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5年8月,阿娟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下来,阿娟花了1.8万元医疗费。此时,她才意识到自己的伤情并不简单,她随后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对她的伤情进行鉴定。2015年10月16日,阿娟被鉴定为因交通事故致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评级为十级伤残。 
  2015年10月22日,阿娟向法院起诉阿兰,索赔84698.96元。 
  ■和解协议是否有效?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案件开庭审理后,阿兰认为自己不应该为此赔偿阿娟。“我们在交警主持和见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阿娟委托她的丈夫麦先生代为签订协议,而且她也在场。”阿兰认为,结案书合法有效。 
  “退一步说,即使该担责,那也是应由阿娟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先行承担赔偿,如果阿娟没买交强险,也应该由她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阿兰认为,她在相应交强险范围内是免责的。 
  阿娟则认为,她既没有口头也没有书面委托丈夫麦先生代为签订协议。“她在事故后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我不要求赔偿不符合常理。”阿娟称,交强险赔付的是摩托车驾驶人以外的受伤人员,保险公司无须对阿娟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协议书未经伤者同意,法院判令被告赔近6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在签订和解协议时阿娟在场,但由于她并没有签字确认,事后也拒绝确认,而且阿娟在蒙受较大伤害的情况下,同意不追究对方责任也与常理相悖。由于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麦先生得到了阿娟的授权,所以这份和解协议对阿娟没有约束力。此外,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投保车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因此阿娟的受伤和她摩托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法院结合案情,认定阿娟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9万余元,阿兰应该承担50%的赔偿,共计59993.69元。该案一审判决后,阿兰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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