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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法院的家事审判实践中,抚养费纠纷往往呈现出情理与法理相互交织的复杂样态。法律以清晰的规则界定权利义务,而司法实践则需在刚性框架下,注入必要的温度和智慧,引导当事人回归父母角色的本质责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诠释。 下午开完庭,调解员将一份庭前调解记录拿给了何锦玥。原告是一名年仅七岁的女孩,由其母亲黄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朱某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20900元。 案情表面很清晰:黄某与朱某协议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1900元抚养费,并可随时探视。然而,朱某在履行一段时间后便中断了支付。 何锦玥仔细翻看着调解记录,其中的几句对话,让她发现案情似乎并不止于表面。 “我不是不给抚养费,是孩子妈妈不给我见小孩,我才不给的。” “不是我不给看,是小孩自己不愿意见爸爸。” “如果他不一次性给完,就不调解了。” 合上卷宗,何锦玥陷入了思考。如果仅仅就案办案,本案的判决并不难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双方协议明确,朱某未依约支付,事实清楚,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即可结案。 但何锦玥意识到,这并不能真正“案结事了”。 眼前诉请的抚养费只是过往一段时间的欠付,问题的核心在于,双方将“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视权”这两项独立的法律义务与权利,错误地捆绑、对立起来,形成了“不给看就不付钱,不付钱就不给看”的僵局。这种做法于法无据,却在无形中将孩子变成了亲情博弈的筹码,损害的是其健康成长最需要的稳定环境。 这个案子或许更需要一次关系的修复,而不仅是一纸裁判。何锦玥决定将双方约到法院,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调解。黄某将女儿小悦(化名)也带来了。为了不让大人的纷争影响到孩子,何锦玥和调解员先将小悦带到家事审判庭内的“童心乐园”。 那里的彩色绘本和柔软玩偶让小悦逐渐放松。调解员俯身轻声询问,孩子抬起头,小声说道:“我也想爸爸,但爸爸家太远,不能去住……周末可以去玩。” 说话时,孩子清澈的眼神里没有怨怼,只有对父母之爱最本真的期待。 调解开始时,气氛依然凝重。何锦玥没有急于讨论金额或天数,而是先为他们厘清法律与情感的边界。 何锦玥严肃地看向双方:“今天必须明确三点法律原则:第一,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与能否探视无关;第二,探视权是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第三,这一切的核心标准只有一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你们将这两件事当作筹码互相捆绑,是在用孩子的权益博弈,这既违法理,更伤孩子。” 她稍作停顿,继续说道:“离婚解除了你们的夫妻关系,但作为小悦父母的身份永不改变。她需要父母完整的爱,这份爱不应因你们分开而缺失。” 话音落下,房间陷入沉默。朱某率先开口,语气缓和了许多:“法官,没付抚养费是我的错,我愿意给。我只是很想见孩子。”黄某也微微侧过脸,语气不再强硬:“只要他尽到父亲的责任,探视可以商量,但需要提前沟通。” 那一刻,何锦玥知道,调解的根基已经奠定。 随后的协商务实而顺利。双方不仅就拖欠的抚养费达成了支付方案,更对未来作出了清晰安排:抚养费的每月支付时间、朱某每周探视的具体方式、寒暑假的延长相处等重要承诺,都被逐一写入调解协议。 一纸协议,既明确了金钱给付的义务,也规划了亲情互动的路径。这起抚养费纠纷通过调解,在解决眼前纠纷的同时,更为孩子的未来守护了一份完整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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