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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差物业费就该减免”“房子漏水拒交物业费”“毛坯房空置物业费要打折”……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这类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屡见不鲜,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物业费就能“打折”吗? 近日,记者走进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法庭,通过采访了解到三起物业纠纷案例。这些案例聚焦公共卫生管理、公用设施维护和公共区域隐患处置等物业服务核心领域,清晰诠释了“严重服务瑕疵”的认定标准,既为业主理性维权划定了合理边界,也为物业公司规范履职立下了明确规矩。 垃圾围楼长期未改 环境失管支持减免 “夏天三十多度的高温,家里却不敢开窗通风,一开窗就是刺鼻的恶臭。”在法庭上,某小区一位二楼的业主愤怒地表示,自己与物业就这个情况沟通多次无果。原来,在业主居住的楼道出入口,一字排开了七个巨型垃圾桶,而上方不足两米就是业主的阳台。垃圾聚集产生的异味弥漫在整个楼栋周边,尤其是夏季高温天气更是浓烈刺鼻,严重影响了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未规划专用垃圾点,此前每栋楼前单独放置垃圾桶时遭不少业主投诉,集中堆放实属无奈,且公司每天早晚都会清理一次垃圾。法院审理期间,已明确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垃圾堆放和清运问题,但期限届满后,物业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法院认为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是物业公司的核心义务,也是业主支付物业费的重要对价。物业公司擅自占用公共通道设置垃圾中转地,未及时有效处理清运垃圾,长期未整改,导致业主居住环境恶化、物业使用价值显著降低,属于履行合同义务重大瑕疵。 其以“小区无规划垃圾点”为由抗辩,不能免除核心服务义务,故作出减免物业费的判决。 家中粪水漫灌 维护缺位需担责 在外旅居多日的朱女士回到坦洲镇家中时,眼前的场景让她崩溃:一楼房屋被卫生间漫出的粪水完全浸泡,客厅、卧室地板遭污水侵蚀,家具、衣物、被褥全部被污染,屋内臭不堪言,已无法正常居住。 
朱女士当即找到物业公司寻求解决方案,物业公司却称,管道堵塞是楼上业主使用不当导致的公共管道堵塞,属于突发事件,应由楼上所有业主共同赔偿损失,公司已履行主管道井疏通义务,不承担相关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朱女士拒缴了后续物业费,物业公司随后将其诉至坦洲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物业费。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卫生间返水系立管公共管道堵塞所致,该管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作为管护责任主体,负有日常维护、养护管理并维持管道畅通的义务。庭审中,物业公司主张每年两次疏通主管道井,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履行该义务。 法院认为 管道堵塞造成业主家中返水并产生损失,说明物业公司日常维护养护工作存在重大疏漏,未尽到公共设施管护义务,也未在合理范围内有效排查隐患,存在过错并构成违约。法院最终依法酌情减免了朱女士应交的物业费。 白蚁防治敷衍了事 隐患处置失职需赔偿 “我住这个小区八年,以前从没拖欠过物业费,实在是物业公司太不负责任了!”坦洲法庭上,业主黄先生情绪激动地控诉。让他拒交近一年物业费的,是一场持续多年的“白蚁之灾”,其家中多件家具被白蚁蛀坏,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万元。 三年前,黄先生偶然发现走廊公共楼梯的木门上出现白蚁,该木门与自家大门相距不足一米,白蚁随时可能侵入。他立即告知物业公司,希望采取专业措施灭杀,但物业公司仅派工作人员用普通家用杀虫剂进行了喷洒。结果并未达到灭杀效果,仅将白蚁驱散,部分白蚁顺着门缝、墙角爬进了黄先生家中。 
由于白蚁危害具有隐蔽性,黄先生起初并未察觉,直到几年后发现玄关天花破损,打开才发现已被白蚁蛀空,随后又发现鞋柜、衣柜、书柜等多件木质家具遭严重破坏。黄先生再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彻底灭杀白蚁并赔偿财产损失,却被物业公司以“家中白蚁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黄先生选择拒交物业费。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公共区域曾出现白蚁,但业主家中白蚁是几年后才发现的,无证据证明两者存在关联性,公司已履行消杀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 结合白蚁迁移特性、危害隐蔽性及相关证据,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黄先生家中白蚁系从公共区域迁移进入,与公共区域白蚁存在直接关联。 物业公司未采取专业有效治蚁措施,仅用普通杀虫剂简单处理,未能消除公共区域白蚁隐患,属于履行服务义务重大瑕疵,构成违约。最终,法院依法酌情减免了黄先生应交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严重瑕疵是减免前提,“质价相符”是核心标尺 主审法官石慧认为,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裁判的核心原则应为:严重瑕疵是减免前提,“质价相符”是核心标尺。 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业主支付物业费与物业公司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构成了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一法律条文为物业公司的履职范围划定了底线,也为业主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业费的减免并非业主的单方权利,而是建立在物业公司未履行核心服务义务的基础上。当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时,业主才享有抗辩权,有权要求减免相应物业费;若仅存在轻微瑕疵,如个别角落清洁不到位、公共设施小故障维修响应稍慢等轻微疏漏,未对业主的正常居住造成实质性影响,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否则可能承担逾期缴费的违约金。 减免幅度的判定需“综合考量”:即便物业公司存在重大服务瑕疵,减免幅度也并非由业主单方决定,而是由法院结合多重因素综合判定。这些因素包括:服务瑕疵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业主生活影响的范围与深度、物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物业公司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业主的实际损失等。既不会让业主为不合格的服务“买单”,也不会过度加重物业公司的责任,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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