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还能享有村集体分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切实维护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 原告林某于1998年与赵某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赵某所在村组,自此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20年,林某与赵某离婚,但其户口未迁出,也未再婚。此后,该村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向成员发放土地出让分红款,却以林某“已离婚、不再属于本村成员”为由,拒绝向其发放相应款项。林某遂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组支付其应得的5000元分红款。 灵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因婚姻将户口迁入被告村组,已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离婚后,其户口仍保留在本村,且未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因离婚而丧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村民自治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利。 法院指出,涉案土地出让款来源于集体土地收益,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林某在款项分配时仍具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平等分配权。村组以离婚为由拒绝发放分红,侵犯了林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村组向林某支付集体土地出让款50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原则上以是否具有该集体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基础,并应结合是否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判断。村集体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等自治形式,限制或剥夺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即使相关决议经民主程序通过,若内容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抵触,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亦属无效。 离婚并非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事由。妇女在离婚后如户口未迁出,且未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仍应享有与原集体成员同等的权益。村集体在分配集体收益时,应依法保障此类人员的平等权利,不得以婚姻状况变化为由加以歧视或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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