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消失”,合伙债务怎么担?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张某与其朋友租赁文某所有的一处房屋,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因张某等资金紧张,未按口头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欠付原告房屋租金共计20000元。2023年2月26日,张某向文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房屋租金20000元,于2023年3月7日前支付15000元,剩余房屋租金于年底前给清。 后张某未按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经文某多次索要均未支付。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立即支付欠付房屋租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认为,其与朋友做的是合伙生意,因合伙生意产生的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当时由自己向文某出具欠条,只是出于平时与文某关系处的不错的缘故,现在文某诉至法院,该笔债务理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文某则认为,张某向其出具欠条,且欠条上欠款人只有张某一人,他只向张某一人主张权利。 法官释法明理后,张某表示同意由其承担房屋租赁费,若日后找到其他合伙人之后,另行再主张权利。经法院调解,张某自愿承担在约定期限内向文某给付租赁费20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合伙过程中出现债务问题,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某一合伙人出现失联情况,其他合伙人仍需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个或全部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债务。在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租金债务,即使部分合伙人“消失”,其他合伙人也不能以对方失联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若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人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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