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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春游被木板砸伤头部


2014-10-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0-10 第 7207 期 A8版   【收藏本文
  学生参加春游活动,不慎被学校的培训基地木板砸伤头部。这起意外发生在2012年3 月的坦洲镇。事后,校方支付了13万余医疗费,受伤的孩子也已重返校园。但家长担心并发症,拒绝调解并把校方告上法庭,索赔25 万余元。教育机构的责任如何界定?教育机构要担责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昨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市第一法院坦洲法庭副庭长谭敏。
  ■案情回顾
  学生春游被砸伤头盖骨,索赔25万余元
  2012年3月30日,范小华(化名)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在活动接近结束时,小华跟随同学们路过学校的培训教育基地。因该基地有一个高空拓展项目器械的网,走在后面的几个同学顺手拉了一下已垂下的一根绳子,导致高空中被该绳子吊住的一块木板坠落砸伤范小华的头盖骨。
  随后,学校将小华送往坦洲医院治疗,但由于伤势较重被转往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治疗,前后住院130余天。截止至去年4月,校方共垫付了13万余医疗费。2013年4月27日,坦洲镇维稳中心对这起纠纷进行调解,校方书面同意共支付25万元(含已支付的13万元)给小华,在支付后发生的后果与校方无关。
  小华的家长则认为,孩子的伤情经医生告知以后可能并发癫痫症,并可能发生脑脊液漏复发等严重后果。因此,校方除了要承担医药费外,还应承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0万元精神抚慰金等。小华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校方除已支付费用外还需再赔2万余元
  涉案学校在法庭上认为,小华发生事故后经过多家医院的精心治疗,身体恢复很快,现出院仍在学校上学,没有发现任何后续的伤害。因此,从治疗的情况和学习生活的情况来看小华是属于正常的。而且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协调,校方愿意支付25万元,只是由于小华家长不同意而未果。
  市第一法院认为,学校作为培训基地的管理方,负有对其所属的器材管理、维修并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小华遭到培训基地的木板砸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各项费用计算后认为,校方还应支付赔偿款5万余元 (含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扣除保险公司的3万元赔偿和餐费、车费等,还需支付小华20038元。
  ■法官说法
  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予赔偿
  教育机构责任是如何界定的?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坦洲法庭副庭长谭敏介绍说,教育机构是指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机构责任是一种对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在校学生加害他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并且根据相关规定,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义务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教育机构的硬件设施、食品安全之类的安全;二是教育机构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谭法官介绍说,对于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义务,不仅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的学习、生活期间,对于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活动中学校同样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
  那么,教育机构责任如何分担?谭法官说,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对教育机构的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对第三人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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